香港高等法院判定《禁蒙面法》違憲!緊急法不符基本法規定,《禁蒙面法》過度限制基本權利

2019-11-18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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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7日,香港反送中示威抗議,示威者與警方在香港理工大學爆發衝突(AP)

2019年11月17日,香港反送中示威抗議,示威者與警方在香港理工大學爆發衝突(AP)

香港高等法院18日判定,港府據以訂立《禁蒙面法》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讓行政長官與行政會議在「緊急情況」訂立規例,這並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至於引發香港社會憤怒的《禁蒙面法》,法院也認定其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過合理需要」,也被法院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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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林鄭月娥10月4日下午親自宣布,《禁止蒙面規例》(即《禁蒙面法》)於10月5日凌晨零時零分開始生效。她提醒所有參加集會遊行的民眾不要蒙面,否則就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港幣25000元的罰金。香港教育局也對全港學校同步發函,表示《禁止蒙面規例》即將上路,要求校方提醒學生與家長「校內外都不應配戴口罩、或以任何方式遮蓋臉孔」。

顯然是為了壓制「反送中」抗爭而來的《禁蒙面法》,除了引發香港輿論反彈,引發6起挑戰其合憲性的訴訟。其中24名泛民派議員與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提起的訴訟日前開庭,原告認為《基本法》並無賦予特首立法權力,但《緊急法》卻賦予特首極大的權力任意立法,特首繞過立法會引用緊急法立法,讓立法程序失去透明度,立法會也淪為「橡皮圖章」。

何謂《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緊急法》是在香港殖民時期訂立(1922年),正式名稱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當時港英政府為因應香港海員要求調整薪資的大罷工,立此法使港督大舉擴張權力,不受議會限制。此後港府經常性引用「緊急法」便宜行事,甚至引發英國關注,被迫廢止部分過度侵害人權、擴張政府權力的法規。

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根據《緊急法》訂立的任何規例,在命令廢除之前均持續有效,「任何人如違反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而該等規例並無規定其他刑罰或懲罰,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

政府代表則主張,《緊急法》與《基本法》並未抵觸,而且第8條訂明,除了與《基本法》相抵觸的法例外,香港的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予以保留,顯示《緊急法》今日仍然有效。政府代表認為,《基本法》並未禁止立法機關授權特首行使立法權,立法會也可以審議引用《緊急法》訂立的法例。

本案雙方也就經《緊急法》訂立的《禁蒙面法》有所爭辯。申請方質疑《禁蒙面法》的範圍為何涵蓋和平集會,這也使得本身不是犯法的行為變成非法。此外,在公眾集會中蒙面,不一定是為了隱藏身分,也有可能是同性戀不想公開性取向,或者在反家庭暴力的遊行中,受害者不想讓身份曝光等。政府代表則主張,《禁蒙面法》可以阻嚇年輕人犯法,讓他們可以過上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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