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說明書資訊充分揭露 維護投資人權益
下午第一場從「股東」出發。針對台灣常見的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中國文化大學教務長方元沂分析,委託徵求機制雖然是股權之爭的工具,但是從股東參與機制、經營權變更市場機制與公司治理之間應該相互配合;雖然以區塊鏈為首的新科技,能發揮其不可追溯且不可操縱的特性,為股東與委託書投票帶來新的可能性,但仍需努力。
同樣以股東為核心,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洪令家從台灣與其他國家相比較為獨特的公開收購機制切入。她坦言雖然運作多年,相關制度對於市場的保護相對充足,雖然樂陞案後有學者認為修法增加揭露義務,可能提高收購成本;但是相關案件仍持續增加。對於仍需補足的部分,洪令家分析,收購方在公開說明書上陳述不實的責任,雖然在實務上相對不受重視,但仍是應關注的議題。
第四場次首先報告的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韶雯針對財報不實議題,提出「資訊重大性」的重要性。她分析,過去比較少討論「重大性是否為構成要件」以及對於「重大性」本身概念。以「操縱股價制度」為題的眾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許兆慶則認為,《證交法》在操縱市場上的規範,不是為了維持價格固定,而是保護價格形成機制的健全。他建議,如果在相關行為上,如果在經濟行為過度使用刑事手段,影響的會是經濟行為自由發展,應該更謹慎。
內線交易難定罪 陳冲:內部人有交易就應揭露
在最後的內線交易部分,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兼副系主任徐珮菱認為除了傳統「守門人」及「吹哨者」之外,也能透過機器學習技術幫助「偵測」企業財務問題。她也坦言,目前法律上,不論是外部透過內部資料,或是內部利用人工智慧進行分析,分析者都有觸法的可能性。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蔡鐘慶則就《證交法》刑事責任提出檢討。他從近兩年《證交法》的不法案件,發現刑責雖然逐年增加,但實務上似乎呈現「輕罪化」模式。「背後隱含證券犯罪舉證的困難度,導致最後定罪的時候,在法院實務是比較困難認定的部分,」他分析。
最後閉幕式,前司法院長賴英照也忍不住感慨,回顧《證交法》半世紀的意義在於對於改變的定義。例如第一場對有價證券的定義,到最後內線交易規範的演變,「可以看到科技發展對於市場有很大的改變。」他也相信,隨著高等教育對於證交法愈來愈重視,客觀條件下也足夠支持下,《證交法》也將更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