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爭議最多的第173-1條「大同條款」,今天立法院決議持股過半數股東,股票持有期間需滿3個月,始得召開股東會,針對修法結果,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今(6)日表示,新的規定對於市場派長期持有公司股票,將有鼓勵的效果。不過,新的規定和《證交法》第43-5條「公開收購」相關規定並不同調,王美花表示,由於《證交法》規定,「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過半數股權者,得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第173-1條規定之限制」,上述規定在《公司法》新法上路後,是否有必要配合修法,經濟部將與金管會討論。
立法院今天完成16年來最大幅度的《公司法》修法,本次修法攸關69萬家企業,對於上市櫃公司股東會經營權爭奪,影響也頗為深遠,由於工商團體今天在媒體刊登半版廣告,針對第173-1條「大同條款」,要求持股過半數之市場派,持股期間應達1年以上,才可召開股東臨時會,經過朝野協商,最後通過持股期間3個月,始得要求召開股東會的門檻。
王美花表示,《公司法》第173-1規定,未來將同時適用在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發公司的股東臨時會召集,其中,非公發部分,問題比較不大。
經部將找金管會討論
相對之下,公開發行公司部分,因為《證交法》第43-5條「公開收購」規定,針對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過半數股權,得請求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並沒有持股3個月的相關規定。王美花表示,由於「公開收購」的股東會召集規定,已經有主管機關許可與董事會同意等門檻,未來在《公司法》新法上路後,是否需要適用「持股3個月」的門檻規定,經濟部將主動徵詢金管會意見。
王美花表示,《公司法》第173-1條增訂「持股3個月」條件後,有意角逐經營權之市場派,必須在公司股權停止過戶時間點以前3個月,持有公司過半數股權,以現行股東會召開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必須在股東會前30天內寄發開會通知,換言之,市場派至少必須持有過半數股權4個月,才能要求召開股東臨時會。
「股王條款」過關 現金股利可每季發放
對於外界將《公司法》第173-1條形容為「大同條款」,並且主張市場派持有過半數股權需達1年以上,是為了避免紅色資本以槓桿收購方式,介入上市櫃公司經營權,如今持股1年的門檻,降為3個月,是否會影響上市櫃公司股權穩定?王美花表示,政府對於上市櫃公司投資人有無中資,現行制度本來就有審核機制,對於中資,經濟部會有相關配套,不是把它放在《公司法》修法條文。
除了「大同條款」之外,本次公司法修正,也修訂了第228-1條,讓公司可以改採每季或每半年分紅,這條被外界形容為「股王條款」,當初係台積電等企業向經濟部建議,希望在企業盈餘的分配上,給予更多彈性。
王美花表示,現金股利得採取每半年或每季發放的規定,連同其他修法條文,預計在明年1月正式上路,由於這是一項全新的制度,目前業界臆測,上市櫃公司初期可能會先以每半年分紅方式試水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