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同性婚姻入法何不釋憲解決爭議?

2016-12-0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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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代幸福聯盟發起反同遊行,呼籲民眾穿白衣上街,訴求包括「婚姻家庭,全民決定」,政府如果要修法改變婚姻定義,必須通過全民公投。(資料照,顏麟宇攝)

下一代幸福聯盟發起反同遊行,呼籲民眾穿白衣上街,訴求包括「婚姻家庭,全民決定」,政府如果要修法改變婚姻定義,必須通過全民公投。(資料照,顏麟宇攝)

日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法親屬繼承篇修正草案,即所謂「婚姻平權法案」,引發正反支持者到場激烈表達意見。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眾團體認為,一旦民法修正案通過,將會破壞傳統家庭的價值。至於支持同性婚姻者則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化鍥合國際規範的普世人權價值,落實憲法平等原則,並可消弭社會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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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且不論同性婚姻在宗教、倫理及社會等層面的爭論,既然要修法,不如從憲法及法治觀點,檢視立法院審查的「婚姻平權法案」究竟是否合乎憲法規範?

憲法保障何種婚姻制度

關於婚姻家庭制度,我憲法未設規定,然而依憲法第二十二條等關於自由權利應受保護之基本價值理念,以及司法院大法官所作婚姻家庭之重要解釋,諸如肯定父母行使親權之平等原則(釋字第三六五號),強調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為婚姻關係及家庭生活之基礎(釋字第三七二號),保障夫妻間選擇住所之自由(釋字第四五二號)等。復於釋字第五五二號解釋確立一夫一妻之婚姻,係受憲法保障之制度,乃為維護婚姻之倫理性、維持家庭制度之健全及保護子女之利益,本諸憲法基本價值理念而確立之基本規範,以建構婚姻家庭制度之憲法基礎。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亦重申:「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就此而論,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其層次應解釋為憲法上位階而受保護。換言之,憲法所承認及保障的婚姻制度,唯有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倘若又承認其他婚姻制度,不啻憲法規範的自我矛盾,又如何能制度性保障?

其次,就外國法例觀之,亦可得出一夫一妻為我國憲法所保護的婚姻制度之論證。例如影響我國法制甚多的德國,其基本法(實質憲法)雖未明文規範何種婚姻制度,惟自第六條規定:「婚姻與家庭受到國家規範之特別保護」、「每一位母親有權請求國家社會給予其支援與照顧」等有關規範國家與婚姻制度的關係,學者 Albert Bleckmann及Andreas Roth等人均認為,德國基本法受國家規範保護之婚姻,應指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我國憲法雖無直接明文規定國家保障婚姻關係,但從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之保障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母性保護之規定,在解釋上應與德國基本法第六條之意旨相同。

有論者謂,德國的一夫一妻制規定在基本法中,必須通過高門檻修憲才能完成,相較之下,台灣更有機會一步到位達成婚姻平權。甚至還認為,德國在婚姻平權是落後的,為什麼台灣要效法德國落後的部分?這種悖離事實、缺乏法理論證,不僅誤導社會視聽,甚至將反對者打成「落後」的主觀偏見,實不值一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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