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放寬都市計畫案的行政救濟門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日做出釋字第742號解釋,未來都市計畫案進行通盤檢討變更時,被直接限制權益或增加負擔民眾,有權提起行政救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詹順貴對此在臉書上表示,值得喝采!
大法官要求立法院和都市計畫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等,須從今天起2年內,增訂相關規定,讓人民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如逾期沒增訂,將直接準用相關訴願法等救濟規定。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都市計畫的變更,一向被認定屬於法規性質,但大法官認為這樣影響人民權益太大,因此今天做出釋字第742號解釋,補充釋字148號和第156號解釋,放寬到只要影響到人民權益,或是增加負擔,都可以進行救濟。
詹順貴表示,現在提前到新訂都市計畫或定期通盤檢討通過並公告時,即能及時行政救濟,確實是保障人權的一大步!
本案緣起北市南港區闕姓民眾因都市計畫案變更,導致土地從原為中央研究院機關用地,變為住宅區和公園用地,另外,兆亨公司因都市計畫案變更,該公司原有的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闕姓民眾和兆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改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