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為加強宣傳保密防諜,莒光園地電視教學拍攝名為「佈憲」的保防劇宣傳,此類生硬無聊片,一般人大概也不會想看,結果「佈憲」的光頭劇照,卻讓短片引發熱議。
憲兵指揮部在臉書貼出「佈憲」劇照,果然一炮而紅。因為該劇照中共諜,遭質疑影射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憲指部火速撤下劇照及發聲明澄清。劇照中的共諜,被壓在地上沒露臉,只看得出來是名光頭、身穿淺藍色襯衫,整體造型看起來蠻像沒露出臉的韓國瑜。從宣傳角度來看,確實效果十足。不過,立委王定宇說這位劇中被逮捕的共諜,不論髮型、襯衫、身材都酷似共諜許乃權,韓國瑜陣營和國民黨怎麼會自己推論是在影射韓呢?
憲指部說保密防諜的「佈憲」短劇,改編自真實案例,劇中光頭確有其人,是去年屏東憲兵隊破獲的一件共諜案,由南部的檢察署偵查,也就是「真人真事」改編的。立委王定宇卻說劇中共諜酷似另一名共諜「許乃權」,但是許乃權案是台北地檢署起訴的案子,二個「共諜」根本是不同人,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劇照光頭共諜,想解讀成很像許乃權或影射是韓國瑜,各執一詞。一件事或一張照片,二方陣營可以各自解讀,這就是臺灣現在常見的亂象。連我們眼睛所看見同樣的相片,都可以你講你的,我說我的,還能有對話的空間嗎?
在此社會氛圍及政治環境難以對話前提下,關於「共諜」的認定,司法必須謹守最後界線,以防止行政權走鐘,尤其兩岸來往頻繁,人事物接觸,一不小心就被認為是「共諜」。雖說人民於兩岸人事交流,需更加謹慎,避免有造成危害國安之誤會,但司法也必須防止行政可能製造出來的「烏龍共諜」。
司法實務判決認為,兩岸人民交流頻繁,臺灣地區人民之敵我意識日趨薄弱,在中共對我國仍具安全威脅之情況下,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國安法有訂明為中國大陸發展組織之刑罰必要性。然而,何謂「發展組織」?實務或許認為,所謂「組織」是指一群人為達成共同目的,組成依其權責分配而運作之團體,國安法所謂之「發展組織」,指為此等組織之成立目的,對外接觸、招攬、吸收成員或壯大、增進該組織之行為。實際運作起來,會變成只要和中國大陸的「組織」來往,都可能出事,這是最大的問題。而且,實務上幾乎都是論處「發展組織未遂罪」。在國安大帽子下,「接觸」就可能成罪,來往大陸的臺灣人民,能不戰戰兢兢嗎?
國安法舊法規定,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從事特定行為,才會處罰。新修正條文,則是很抽象的規定為中國大陸發展組織,就會構成共諜罪。108年6月19日新修正國家安全法,原本為中國大陸發展組織之罪,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度從原本的「5年以下」,提高至「7年以上」,一下子八級跳。
從國安法前述修法看來,彷彿我們的國家安全,一夕之間衰弱到危如累卵,姑不論此一修法內容是否粗糙,在適用此條文時,應瞭解立法要件愈形抽象化,司法應更加謹慎地涵攝要件。觀察目前兩岸關係狀態,在特定政治氛圍下,不希望麥卡錫主義在我國再現!最終惟賴司法謹守界線,若司法權自我矮化成行政權的打手,恣意寬鬆適用國安法,以滿足輿論要求,三權分立裂解,更不利原本欲達成維持民主憲政之目的。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