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2000噸級台南艦4年內發生3次海損事件,停航達848天,維修金額更高達3億8000萬元,雖有保險分擔,卻造成海巡署後續保險條件不利;監察院昨(13)日彈劾造成海損的前艦長江東興及楊志成,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對此,海巡署署長李仲威今(14)日表示,尊重監察院決定,待彈劾案文正式收到後再做後續檢討。李也說明,首次海損時的艦長江東興,事後已被記大過並調整服務地區,造成第2、3次海損的艦長楊志成,分別記2次申誡及1次大過,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台南艦隸屬海巡署南機隊,也是海巡署首艘飛行甲板巡防救難艦,2010年11月成軍服役。2011年5月12日,時任艦長江東興雖用雷達發現柏明輪、也發現柏明輪紅色燈號,卻未依規定避讓,甚至還離開駕駛台回艦長室,由不具駕駛資格的船員駕駛該艦,8分鐘後兩艦艇撞擊,造成停航435天。
後續海損,則是發生在2012年8月30日,時任艦長楊志成未注意潮水深度不足,而在金門料羅灣擱淺,且未申請拖船協助,造成艦艇損傷停航125天;接著2013年12月5日,又因未依規定核對人工與電子海圖,導致在東沙海域觸礁,停航288日。3次海損,共計停航848天。
3次海損金額龐大 監委:船長便宜行事、自認技術高超
第1次海損中,法院判台南艦應負75%責任,須負擔1億6975萬餘元,海巡署自負510萬元;後續2次海損,維修費用則各達3050萬餘元、1億2511萬餘元,海巡署分別需自付500萬元。由於3次海損負擔金額過於龐大,導致海巡署後續保險條件不利。
對此監察委員高鳳仙表示,海巡內部認為,台南艦海損事件艦長皆應負最大責任,高並批評,第2、3次海損都是時任見長楊志成自認技術高超,未依規定行事造成擱淺觸礁。
監察委員楊美鈴則表示,2位被彈劾艦長都是「便宜行事」,而台南艦連續3次海損,間接使2015年船體保險條件為機器海損不賠,讓海巡署價值168餘億元的各式艦艇,形同曝露在不確定的風險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