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3)日三讀修正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明定,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因素與新興動物疾病,明確公告檢疫物品及各國疫情狀態並訂定檢疫條件,以兼顧疾病風險管控與貨品通關順暢。
同時,為避免應施檢疫物經由網路平台販賣及輸入,而增加動物傳染病隨貨品運送散布的風險,三讀條文明定,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輸入或其他檢疫相關事項,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公告者,其廣告刊登者、平台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或電信事業,應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之公告,採取包括加註有關宣導防疫或檢疫的警語;保存刊登者、販賣者或訂購者資料,或定期提供予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以及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內容等措施。若違反相關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