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2020年再生能源配比目標為20%,至於歐盟各國因環境及情況不盡相同,其再生能源配比目標各有不同。為達成再生能源配比目標,就國際能源總署(IEA)2019年再生能源分析及預測報告(Renewables 2019 Analysis and forecast to 2024)之內容所示,若輔以能源效率改善措施,可收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之效果,爰就相關內容予以摘要介紹,供政府及相關業界參考。
前述歐盟各國實施之能源效率改善措施,其主要對象為建築及產業部門,相關之作法包括:訂定用電設備/器具之最低能源表現標準(minimum energy performance standards, MEPS)、更嚴格之建築物法規、公用事業之義務規定、能源查核等。
能源效率改善措施對歐盟各國達成再生能源配比目標之成效顯著。以英國為例,2000年至今,共計節省760億度電(76 TWh),相當該國2017年再生能源發電量之80%;在德國及法國方面,2000年至2017年減少之用電量,相當該兩國家2017年再生能源發電量之40%。
前述減少之用電量,如改由化石燃料發電來供應,將使得各國再生能源發電配比之實績值向下修正。以德國為例,其2017年再生能源配比實績值,將由35%下修為30%;英國之情況與德國接近;丹麥之下修比例高達10%。
相對地,若未實施能源效率改善措施,德國如要將2017年再生能源配比實績值維持在35%,須增加290億度(約15%)再生能源發電,約為該國住家用戶全年用電量之四分之一。丹麥及瑞典情況與德國相近,亦需增加15%之再生能源發電量,方足以維持相同之再生能源配比實績值;英國須增加20%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量。
分析最終能源使用(final energy consumption),可發現能源效率改善措施之貢獻尤其顯著。以丹麥、法國、德國、西班牙及英國之交通及建築部門為例,其2000年至2017年節省之用電量,約占該些國家2017年再生能源發電量之75%。另以能源效率改善措施減少之用電量及再生能源發電量年平均成長率比較,前者(能源效率)2012年至2017年之年增率為8%,後者(再生能源發電量)為4%。
如何將能源效率改善措施有效地推廣至各終端能源使用部門,對歐盟各國達成再生能源配比目標至為重要。以義大利、瑞典及丹麥為例,因實施能源效率改善措施,其在2017年時即已達成2020年再生能源配比目標。
在德國方面,其2017年之再生能源配比實績值,仍大約落後2020年再生能源配比目標值2.5%;惟該國若未實施能源效率改善措施,其2017年之再生能源配比實績值,將落後2020年目標值4.5%。法國及英國之情況與德國大致類似。
由歐盟各國經驗可知,再生能源配比目標與能源效率改善措施,兩者併同實施,有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之效果,可供政府及業界參考。
*作者為對能源轉型有高度興趣之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