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七條規定現行法原本即有的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規定在受境外敵對勢力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僅有加重罰則的意義。
草案能否填補台灣的國安漏洞?
《反滲透法》草案似乎意在昭示政府「有做事」,至於做的是否有助於遏止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則不在所問。我們要問:
第一,現行法原本已禁止中國勢力從事政治獻金或遊說的規定,過去是否有追訴或處罰的案例?若無,《反滲透法》通過,是否可以偵察並追訴這類中國介入的行為?政府是否有決心執行現行規定?
第二,對威脅國家安全的滲透行為,僅限於草案所列舉的事項?中國銳實力干預的關鍵在以金錢或勢力爭取影響力,藉以左右決策或選民的決定。這些滲透重點不在實際干預選舉或妨礙集會,而是在前階段的經營關係。《反滲透法》草案聲言針對行為,而非針對拉攏關係,雖意在避免爭議,實則搞錯了方向。
而各項中共代理人法案正是設計來處理境外勢力影響國內政治決策。對於地方收買、政治宣傳等邊界類型,在尚無直接事證證明這些行為為可罰之前,先以資訊揭露與登記制度進行透明化。待政府及人民對這類行為更加瞭解後,再加以處理,包括追訴與處罰。《反滲透法》草案將邊界案件排除在外,無助於遏止代理人的活動。以極小化的保守立法,取代較為先進的代理人法案,甚為可惜。
勿將國安問題當成意識形態之爭
反對者未究其實,批評它是倉促立法、綠色恐怖,或諸如「境外敵對勢力」、「武力對峙」等定義問題。國民黨團十一月二十九日還提出《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把對國家定位的論述打成對主權的威脅,甚至將「取代中華民國的言論」等同於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
吊詭的是,在國民黨的「側翼」掩護下,民進黨《反滲透法》草案的保守立法反而顯得認真而進步!在朝野交相犬儒之下,犧牲的是國家利益!
*本文原刊新新聞第1709期。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