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20)日完成《產業創新條例》修法審查,將放寬天使投資人減免投資扣除額上限至300萬元,並依穿透課稅原則、有限合夥型態企業將免徵營所稅、只需合夥人繳綜所稅,最長優惠15年。
2010年政府推出《產創條例》欲鼓勵新創、產業升級,但由於法規制訂對象以大企業為主,多數新創業者及中小企業無法適用,導致產創條例被業界批評無法真正幫助產業。經濟部這次修法,除了改變課稅方式、增加創投投資意願以鼓勵新創,也增加投資減稅優惠,希望藉此鼓勵創投或民間投資創新事業。
在免徵營所稅部分,過去並未放寬有限合夥型態企業可免繳營所稅,如今為了與美、日制度接軌、吸引國際創投基金來台挹資,將修法改採穿透課稅改念。未來一家依有限合夥法成立的創投事業,若實收出資總額超過3億台幣、且當年度投資新創事業累計金額達當年實收出資總額35%或3億元,就可免繳營所稅,只需合夥人繳綜合所得稅就好,適用期最長可達15年。
此外,經濟部也參考新加坡相關產創條例,對天使投資人提出減稅獎勵。若投資人投資高風險、設立未滿3年的新創公司超過100萬、且持有該公司股票3年以上,則每年投資金額的50%可從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扣除金額以300萬元為上限。
除了減稅,新版產創條例也規範國營事業要編列一定比例的預算進行研發,若與外部機關合作或委託研究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需受國營事業主管機關的監督。另外為了鼓勵創新技術商品化,也增訂創作人因技轉所取得的股票可緩繳稅。
經濟部表示,產創條例在各種減稅及扣除額上已與財政部達成初步共識,近期將提報行政院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