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50噸拖網漁船 不得於距岸3浬內作業
漁業署官員表示,農委會民國88年公告的《台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從保護近海漁業資源角度,公告所謂「拖網漁船禁漁區」,未滿50噸拖網漁船,不得於距岸3浬內作業;50噸以上拖網漁船,不得於距岸12浬內作業。
漁業署官員表示,台灣《遠洋漁業法》早在民國7、80年代開始禁止流刺網捕魚,主要原因是當時台灣遠洋漁船在北太平洋捕撈魷魚、鮭魚,所使用的流刺網當時傷害到海龜、海豚等動物,在國際壓力下禁止流刺網使用,相較之下,近海漁業僅適用《漁業法》,該法所明定的有害漁法,僅包括毒魚、炸魚與電魚,流刺網並未在明令禁止之列。也因此,各縣市漁民團體主張,離岸風機架設影響其拖網漁船漁貨,從補償漁民作業損失角度,並不算逾越法律。
漁會理監事改選 明年3月才會明朗
能源局官員表示,《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即便完成公告,目前也只是初步建立風場內與海纜建設期間的專用漁業權補償公式,「魔鬼藏在細節內」,未來漁業權損失的定義才是關鍵,除此之外,漁業團體目前也主張比照台電電廠,給予當地漁民回饋金,由於目前全國漁會理監事正進行改選階段,明年3月以後新當選的漁會代表訴求才會明朗,「風電業者目前只能靜觀其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