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群年輕人在凱道發起的法稅改革運動,讓很多有切膚之痛的民眾與企業很有感,雖不能參與,但由衷給予加油打氣。
一位擔任企業負責人的朋友說,國稅局來查帳時隨便抓一筆,就要你繳稅,除非你能證明沒有這個稅。他說,有證據才能課稅,沒有證據就要企業自己證明沒有這個稅,真是豈有此理。連公司的會計師,也勸他就繳一繳,據理力爭只會自找麻煩。!
他對台灣稅務員把企業當提款機感到無奈,也覺得企業、會計師不想惹麻煩的心態,更養大了稅務員的胃口。他擔心哪天來一張大稅單,豈不是要讓公司關門。
這是很多公司都曾碰到的狀況,其實也不是什麼新鮮事。政府課稅應是養雞生雞蛋,但我們的國稅局的很多作為不只把母雞宰了,甚至連公雞也殺了。最近稅務新聞頗多,感覺執政當局似乎有改革的決心,但其實都只是一些稅額微減的小確幸。
卡關11年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2月9日終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但細看內容,卻完全看不出哪裡可以保護納稅者。
法案中說,在稅務機關要設置保護官。但如果是稅捐機關指派專人擔任,那是球員兼裁判,如何保護納稅人?
法案中也說,行政法院要設稅務專庭,但每年只是給辦理稅案的法官,短暫研習稅務專業。如果又是找稅務官員來擔任講師,在台灣稅法複雜難懂的情況下,法官必定在看不懂稅案時會去問老師,也就是來上課的稅務官員,這樣如何能公正審理。
納保法中的這條更毒「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課稅處份後,需經過15年,不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才不得再行核課,且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台灣現在還有很多10年、20年甚至30年無法解決的稅案,納稅苦主要命夠長、錢夠多,還請再撐15年。
況且,保障納稅者,不應只有消極的法條訂定,更應該積極地對侵害人權的稅官予以嚴逞,才能有嚇阻作用。就像日前美國通過“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將對全世界各國迫害人權的官員實施制裁,包括拒絕入境美國,及凍結在美國的財產與交易。
前一陣子,財政部長許虞哲才說「如果講基本人權乾脆都不要課。」老稅官講出這樣的話,更證實稽徵機關普遍對租稅人權的漠視。
稅制改革並非只有侷限在增減稅收,或稅率的調整議題上,更重要的是稅務人員的法治教育,及租稅人權的落實。
現在稅務機關「殺雞取卵」式的課徵方式,只會趕跑企業,推升民怨,並摧毀台灣經濟,小英政府不可輕忽。到底問題出在哪裡?是把稅收當績效?還是那個名不正言不順的獎金制度?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的諸多內容,實在需要再修正;稅務人員的心態需要改變。畢竟中小企業與百姓才是稅收的支柱,以輔導協助、將心比心的立場,幫忙企業好好做生意,幫忙人民得以安居樂業,國家才能有更多的稅收。
*作者為企業財務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