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等不到正義的慰安婦

2016-12-3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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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日報(1944年7月26日)刊登「慰安婦至急大募集」 徵募17~23歲女性; 每日新報(1944年10月27日) 刊登「『軍』慰安婦急募」(取自維基百科)
京城日報(1944年7月26日)刊登「慰安婦至急大募集」 徵募17~23歲女性; 每日新報(1944年10月27日) 刊登「『軍』慰安婦急募」(取自維基百科)

日軍也在殖民地和佔領區綁架婦女和女孩,在2000年東京「日軍性奴隸之女性國際戰犯法庭」菲律賓、馬來西亞、東帝汶、韓國、中國、台灣和印尼的慰安婦都作證指出,她們遭綁架而成為奴隸。在許多案例中,試圖抵抗日軍強擄民女的家屬都遭日軍無情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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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軍在中國大陸占領區往往是經由當地偽政權與「治安維持會」(Association for Maintaining Order,日軍監督下的市民組織)合作圍捕當地女人。一旦日軍佔領新的土地,便會強迫當地居民登記「良民證」,供日軍或傀儡政權挑選年輕女性送往慰安所。此外,較小的部隊單位也會強迫當地政府協助徵調慰安婦。

即使在少數案例中,日軍會把領有執照的妓女送進慰安所工作,但都面臨了行動的嚴厲控制、醫療檢查、虐待和剝奪其對性行為的控制(the deprivation of control over their sexuality),妓女失去人性和物化的程度,都讓她們變成了性奴。日軍的慰安所不同於一般的妓院或其他國家附屬於軍團的妓院(regimental brothels),是單純用於戰爭,且多數受日軍直接監督並專供日軍使用。除此之外,遭徵調進慰安所的女性多受脅迫,並遭監禁以供持續性的性剝削。

國際認證的罪行

國際上對日軍犯行的確認,分別是兩份關鍵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調查報告與2000年東京大審「日軍性奴隸之女性國際戰犯法庭」所做出的判決,雖然是民間非政府組織舉辦的模擬法庭,但法官都是國際一時之選的法學專家、亞洲各國也都派出檢察官團出庭,都獲得國際上相當程度的重視。

1996年1月4日,特別報告人拉迪卡·庫馬拉斯瓦尼女士(Radhika Coomaraswamy)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交一份名為《關於就戰爭期間的軍隊性奴役問題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大韓民國和日本的訪問報告》(Report on the mission to 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the Republic of Korea and Japan on the issue of military sexual slavery in wartime,簡稱Coomaraswamy報告),確認了慰安婦體制構成了軍事性奴役(military sexual slavery)和危害人道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日本政府對此份報告最重要的回應包括(1)近期國際刑法的發展或進展並不溯及既往;(2)奴役罪並未明確描述其體系是經由慰安所所建立,以及在二戰期間對奴役的禁止在當時所適用的國際法中並非習慣規範(customary norm);(3)1907年《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海牙第四公約)與二戰戰時生效所適用的國際法習慣規範中並未禁止武裝衝突中的強暴行為;(4)在任何情況下,戰爭法只適用在交戰國(belligerent state)人民間日軍所犯下的犯行,而不包括日軍對日韓人民的行為,因為在二戰時,韓國已併入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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