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和第二點息息相關的,法律的力量只是單純來自立法機關經過立法程序通過的白紙黑字而已嗎?我的例子中,女校校名並不受法律力量的保障,它的力量來自一代代校友對傳統的認同,而這次修法,提案的部分立委似乎沒有理解到,有些法律的力量並不來自立法機關,而是來自傳統與實踐,甚至在立法通過前,這些法律早已反映在社會的習慣上,民法親屬編正是這類的法律,以致立委們對此修法引發軒然大波似無警覺,部分立委過度高估自己的權力,吝於求取共識,一心只想用政治正確強渡關山,結果造成社會對立,而影響如此深遠的法案,據法務部說法另涉及112種其他法律的配套修正,總統和行政部門既不發揮領導統合功能,只是置身事外,對各種主張保持曖昧,如此的不沾鍋亦令人歎為觀止。
總體而言,這次修法之所以引起我這樣的傳統主義者的疑慮,主要在於同志運動的真正目標何在?是要加入婚姻這個大傳統?解除上述爭點一所論法律偏頗的加於同性伴侶關係的負擔?亦或是要解構這個傳統?讓傳統在法律中無立足之地?從修法版本看來方向並不一致,我理解一場社會運動,參與者眾聲喧嘩,他們的立場可能多樣,這點反方陣營也是一樣。但是就一個非宗教性的重視傳統的立場來看,同志運動需要進一步回答修法版本共同的兩個模糊之處,才能釋疑它的目標為何,究竟是加入還是解構傳統?
第一是民法親屬編父母子女關係,顯然是架構在血親關係是主流家庭的預想上,再加上收養為輔的擬制關係,但是對照幾個修法版本,對民法父母子女關係如何適用於同性伴侶多模糊帶過,舉其要者,如同志運動是否要主張利用「人工生殖」、「代理孕母」等這些同志產生血親的唯一方式?但是這些即使在異性戀也因為脫離人倫傳統,至今都是倫理深水區 ; 第二是同志運動與性別教育主張的關連為何?類似「性別流動論」的說法目的之一顯然在解構傳統主流的性傾向:主張傳統主流性傾向應尊重非主流的同等權益是一回事,我可以贊成支持,但是如果主張根本沒有傳統非傳統之分,那就是要消除傳統是另一回事了。這也是最近許多家長團體站出來反對教育部推動的性別教育的原因,國家公權力有什麼道理成為少數人消除多數人傳統的工具?
社會動員雙方砲火四射時,口不擇言,道理不通的「豬隊友」言論有時既造成誤解,又無謂的傷害對方感情,只是使社會爭議如同滾雪球更無法收拾,反同言論中將同志運動講成推動性解放就是一種誤導,剛好和運動訴求背道而馳 ; 而同志運動將對運動有疑慮的人,當成腦殘或偽君子,亦是自以為是的無效溝通;我希望本文指出的是傳統的人可能有的正當疑問,我認為同性伴侶如果尋求平等加入傳統,我們異性戀者應該接納他們,但是同志們亦應該努力讓其他人相信,他們真的不是來亂的。
*作者為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世新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