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工程延宕遭北市府勒令停工,承包商遠雄申請仲裁,工期與經營許可均獲展延110天,北市府不服其中經營許可展延110天,向法院提告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但台北地院認定聲請無理由,29日判北市府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北市府主張,遠雄單方面選定營建仲裁協會為仲裁單位,事前並未協商,仲裁庭組成不合法;且遠雄並未事先與北市府協商「展延許可年限」就追加聲請仲裁,已經違約,仲裁結果應屬無效。
但遠雄則主張,「工期展延」與「展延許可年限」仲裁基礎事實完全相同,北市府全面否定展延權益,協商顯無實益。
判決理由指出,第1次仲裁詢問時,北市府希望先確認營建仲裁協會是否適宜仲裁,卻未在一個月的期限內陳報書狀,第2次至第5次仲裁詢問,北市府也僅針對實體事項答辯,法官因此認定北市府對仲裁庭的管轄權無異議,不得再以此理由要求撤銷仲裁判斷。
另外,法官認為,在仲裁程序中,北市府與遠雄對展延經營許可年限一事激烈爭執,顯然沒有協商或協調成立的可能,因此認定遠雄並未違反當初協議以仲裁解決爭議的初衷,也可避免前置程序浪費、拖延時間,因此駁回北市府聲請撤銷仲裁判斷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