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如果說束帶是警繩的一種,也屬於警械,那自然必須遵守「非經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的規定。也因此,所有賣束帶的五金行、水電行,以及使用束帶的水電工們全部都違法,作為居家收納好工具的束帶全部都必須被沒收了,但這樣顯然不合情理吧?所以說,束帶根本不是一種警械,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警方使用束帶進行留置管束就是違法行使警察職權,不論是用在反同的MC美江或是太陽花的島國三神身上,結果都是一樣的。
葉部長說以束帶綁人為「合法且符合比例原則」的作法,其實已經忽略了法律保留原則的重要性,且嚴重牴觸「依法行政」的基礎原則。葉部長擔任學者時是我國研究憲法以及美國行政法的第一把交椅且長期關注人權與政府權力間的互動關係,我們可以理解作為內政部長許多時候有不得不然的苦衷,但請葉部長不要忘記江宜樺前行政院長、前內政部長的殷鑑。
葉部長曾經與大法官擦肩而過而無法成為我國「憲法的守護者」,雖然無法如願成為大法官,但作為行政首長亦可以透過行政權內部的調整及改善繼續為保障人權而努力。況且製材多以塑膠為主的束帶,對於環境的傷害非常也是非常非常可觀,葉部長長期致力於環境永續法學發展,也是我國環境法學的巨擘,如果考量到「環境法上的比例原則」以及「對於環境的最小侵害」,葉部長應該也要認為束帶不應該成為警方大量使用的值勤工具。本文作者身為葉部長的前粉絲,希望葉部長能夠在三思量上述各點,以免到時候我們又得把他的書拿來燒,那樣很不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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