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一如預料的通過了反滲透法,反對黨已經向司法院提出違憲審查的聲請。這部法律在專業圈內絕對是少數一望即知的惡法,為什麼要在選前強行通過,政治上的打算反而更啟人疑竇。
一般人不一定懂這個法惡在哪裡,還是得簡單說說,程序的不正當,包括把這樣一個新法制定案未經主管機關研議直接由黨團提出,還跳過委員會審議,而且最後完全按照已非執政黨主席的總統所指定日期,在34天就趕出來,要在立法史上找到類似先例,還真不容易。
實體上,攸關自由、名譽法益的刑法,向來特別謹慎,為了避免適用時發生爭議,這種特別刑法絕對要和刑法法典及既存的特別刑法在目的、對象、犯行上釐清關係,不可疊床架屋,但這裡要反的滲透行為和處罰的被滲透行為,如何與既有的國安各法劃清界線,立法者從來沒說清楚過。更重要的,是犯罪構成要件的明確,大法官早就提出刑法必須達到讓一般人從法律規定中即「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的判準(第522、680號解釋),看看短短12條規定,從第2條到第9條的實體規定,關鍵的要件有哪些符合這個判準?境外敵對勢力?所屬機構?派遣之人?指示?委託?比如本來就有意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給某一公投案的推動者,僅因某位境外敵對勢力的機構成員,微信裡說了一句讓我們一起為某人或某案祝福,你的行為就因為被滲透而變成犯罪?我幾乎看不出這些從三年以下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的規定,有哪一條通得過「得預見行為可罰」的判準。
儘管違憲,我並不贊成把此法和戒嚴法相比,兩者還是有本質的不同。就像政府說要打假新聞,突然祭起社會秩序維護法禁止散佈謠言的規定,幾年沒有辦過幾件的老條文,今年一年突然暴增到123件,但移送到法院,人家不一定要配合政策,絕大多數法官還是不做任何裁罰。被趕鴨子上架的法務部官員,在公聽會上對於要件明確性的質疑實在招架不住時,也會一攤手說那就不起訴吧。足見此法之惡,更在它的「月朦朧,鳥朦朧」,變成執政者獵巫的工具,儘管有審檢的把關,最後不一定有什麼結果,但就如蘇宏達教授在飽受驚嚇後把警方訊問定性為「查水表」,這種折騰也足以讓社會普遍有寒蟬效應。執政者因此讓檢察官浮濫起訴的可能性固然不大,找幾個象徵性大的人玩玩,則一定不會客氣。這樣的法律雖非戒嚴,也實在夠惡質!
一個對我們的民主政治素有研究的朋友跟我說,要知道蔡總統在選前強推這樣一個技術拙劣、格調甚低的法律,真正的政治計算是什麼,得從一年前那場九合一選舉的噩夢說起。民進黨的大敗,完全在於蔡總統大力推動改革的不得人心,不到三年就從總統和立委選舉的大勝重摔倒地,要在短短一年重新站起,談何容易。事實也很明顯,過去這一年蔡總統沒有推出任何新政,因此除非台灣的選民昏了頭,才會在接下來的大選完全轉向。要知反滲透的政治意涵是什麼,不能只從未來的角度觀察,它的真正用意還是在為一年前的失敗漂白;換言之,就是趁著年初點燃的反中勢頭,一路打下來,再用這部法律來合理化一年前的失敗。因為只要選贏,就可說明人民對蔡總統的一例一休、年金改革、減核加碳、用人唯私都沒有不滿,問題都在滲透,所以只要贏得這次大選,所有的失政也都可以得到救贖。我不知道這個分析對不對,但相信聰明的台灣選民不會願意看到一年前藉選票明確傳達給執政黨的訊息,被反滲透的魔法整個扭曲。
太誅心的權謀不好懂,我最在意的還是台灣的自由民主和法治,因為這已經是我們和中國大陸競爭僅存的優勢,同時可以重傷這三者的法律還真不多見!但不要誤會,沒有人說中共不會滲透,美國學者所提銳實力的觀察也有相當道理,但請問哪個國家會為此制訂類似法律,比如就叫反銳實力法?國安機關本來就有保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對所謂敵對勢力該做什麼防備就該責成好好做,為什麼要用只有獨裁國家才做得出來的羅織手法對付自己的人民?現在只能期待大法官這次真正展現護持人權法治的決心了。
*作者為前司法院大法官並任副院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