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撿屍」這個辭彙出現的年代不算久遠,但心懷不軌之人,趁著心儀對象酒醉不醒之際,就對對方做出苟且之事,卻是從古至今皆然。且若沒機會把對方灌醉,那就伺機下藥嘍!台籍詹姓計程車司機這種下藥在先、性侵在後的行為,就是典型罪加一等的犯罪行為。專家強調,「兩性都應切記,無論對方因任何原因沒開口或沒辦法開口說『要』,那就是『不要』!」
「女人說不要就是要啦!」兩性互動造成誤解與障礙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表示,在父權主義社會下,女性常淪為男性的附屬品、所有物,所謂的「在家從父、出嫁從夫」,有時甚至也包含了「性服務」。更甚者,傳統觀念對女性自我意志的表達,更有很多穿鑿附會、似是而非的描述;例如「女人說『不要』就是『要』啦」、「說『不要』只是欲拒還迎,目的是調情、製造氣氛。」殊不知如此亂解釋一通,反對兩性互動造成不少誤解與障礙。
相較於下藥迷姦,「撿屍」在現代社會似乎更為常見,尤其每年歲末年終之際,尾牙、聚餐、酒攤頻仍,類似事件更是層出不窮。相關統計也顯示,國內每年平均約1萬多件性侵害通報案件中,無論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關係是男女朋友、親人、普通朋友,甚至是同事、上司下屬…,最後當事人均有1到2成的比例 ,把事情發生的原因歸咎於「酒後亂性」,惟這並無助於行為人逃脫應負的法律責任。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勵馨曾針對國人對女性飲酒的觀感,委託中山大學社科院進行一項問卷調查,結果發現,國內500名受訪成年人中,雖有逾8成認同女性有飲酒的自由,也贊同喜歡喝酒的女性不代表品格有問題;卻同時也有逾5成受訪者坦承,對女性飲酒持負面觀感;更有高達9成的人認為,女性在公共場所喝茫是不好的事。
紀惠容痛斥:歸責被害者的社會潛規則,什麼時候才會改變
紀惠容說,上述調查結果形同再次提醒大家:「會在公共場合喝醉的女生,最後會被『撿屍』也是活該!」、「敢亂喝陌生運將請的飲料的女生,自己也要負點責任。」她痛斥,這跟過去台灣社會常有「女性穿著暴露被性侵是自找的」迷思,有什麼兩樣?究竟國內這種只歸責被害者,卻不對加害者究責的社會潛規則,要等到什麼時候才會徹頭徹尾地改變!
小鮮肉也會被佔便宜 男女都該小心
當然,時至今日,會被占便宜、吃豆腐,甚至強占身體者,早已不僅限於嬌弱的女生,很多俊秀的「小鮮肉」,一不小心也會落入如狼似虎的姐姐甚至師奶設好的情色陷阱裡;且不論是酒後催情,或是藥後亂性,被害一方終其一生可能受到的性創傷陰影,是沒有女性、男性甚至跨性別之分的。
所以,無論男性女性,都一定要有基本的自我保護觀念,包括若有需要飲酒的場合,也應適可而止、並結伴行動、事後透過店家優先選擇有衛星定位的計程車隊提供搭載服務。另有鑑於迷姦藥物多為無嗅無色,因此,即使是跟認識的朋友聚會,只要離開過視線的飲料,最好就不要再喝;當然,更不要飲用陌生人提供的飲料。
「當自己或另一半說願意,才是真的願意」
紀惠容建議,家長應從小開始教育孩子,「所謂性自主權就是,當自己或另一半開口說願意的時候,才是真的願意,且雙方都隨時保有喊停的權利!」也就是說,不論對方是因害羞、口是心非或是酒醉、睡著…,只要人家沒有親口說願意,或有明顯表示拒絕的肢體動作,那就是不要。且即使對方願意跟你進展到一壘牽手、二壘親吻、三壘愛撫,也不代表他一定要跟你完成全壘打性行為,「沒有尊重的愛,根本不配稱做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