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刑事妥速審判法:2013年審查委員會發現2010年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審判前羈押期限不得超過8年之規定,有違公政公約第9條第3項的「合理期間」限制,審查委員會於是建議大幅縮短審判前羈押時間。但迄今該法尚未就此做出任何修訂。雖然有關單位告知審查委員會,實際執行時,審判前羈押甚少超過5年,但審查委員會認為即便是5年仍為時過長,因此重申大幅縮短審判前羈押期限的建議。此次國際審查結論中第68點審查委員會在第一份報告的結論指出,刑事妥速審判法審判最長年限為8年,這不符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被告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規定。審查委員會因此建議由立法層面下手改變,旨在減少刑事訴訟的時間長度。審查委員會甚至滿意的是,為數眾多的案件因此在極短的時間終結。但審查委員會仍有遺憾之處,因為仍有許多審判沒有尊重「合理期間」的限制,問題出在檢察官不斷上訴或案子被高等法院發回下級法院重審。審查委員會因此重申之前的建議,呼籲進行更進一步的立法改變,以縮短刑事訴訟的時間。若遇超長羈押的案例則需提供適當補償。
7、針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內文中「經過法院撤銷或更正之後經過15年撤銷該案」,已嚴重違反《兩公約》的精神,在刑事妥速審判法牽涉到刑法生命權與自由權的案件都只要8年(已經違反公政公約第9條第3項的「合理期間」限制)反觀稅捐是財產權的剝奪爭訟,稅捐單位的權力已經大到無人可抵,納稅者權利保護是最重要的保護力,為免納稅人受稅捐公權力的迫害,應該具體的保護納稅人。政府官員應該有人權的觀念才能落實《兩公約》的精神,借此次對於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第二次國際審查,但願國家進步快速,也借《刑事妥速審判法》審查委員會認為即便是5年仍為時過長,因此重申大幅縮短審判前羈押期限的建議。去年底通過的《納保法》「經過法院撤銷或更正之後經過15年撤銷該案」更違反兩公約,建議在未公布實行之前勒馬懸崖,以落實《兩公約》的精神。
*作者為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