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退休法官所得替代率可達235% 司法院:與事實不符

2017-01-26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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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媒體《鉅亨網》於21日報導,台聯稱退休法官所得替代率可達235%,司法院26日澄清表示,此報導與事實不符。(資料照,取自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

網路媒體《鉅亨網》於21日報導,台聯稱退休法官所得替代率可達235%,司法院26日澄清表示,此報導與事實不符。(資料照,取自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

網路媒體《鉅亨網》於21日報導,台聯稱「法官退休金加上退養金,最高總和所得替代率可達235%」,司法院今(26)日澄清表示,此報導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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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21日的報導中表示,台聯認為《法官法》第78條除了規定法官退休後,可領優渥的退休金及「退養金」,雖然有退休金、退養金每月總合所得替代率的限制,但只要選擇退休金選擇一次領 (所得替代率達 95%),再加上月退養金(140%),最高總和所得替代率可達235%,每個月可領30多萬,是非常不合理的。

然而今日司法院指出,依《法官法》第78條規定,實任法官自願退休時,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給與退休金外,加給退養金,其月退養金、月退休金,及每月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之退休給與合計數,不得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98%為上限,《鉅亨網》報導中,關於最高總和所得替代率可達235%之情事,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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