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年來由於土地與拆遷糾紛,與地方政府對簿公堂的事件,在各地屢見不鮮。但在地方政府施壓、司法機關不作為的情況下,讓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小老百姓為捍衛權益,只好層層向上「信訪」、赴京「上訪」,造成民眾求償無門,社會成本巨增。
人大常委會經4年研究之後,將對實行23年的中國《行政訴訟法》進行大規模修訂。這部被俗稱「民告官」的法律,有逾半法條增修。有法學教授認為,這次的修訂十分務實,有望減少社會中的行政糾紛。
現行《行政訴訟法》包括附則在內共11章75條,23日頒布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侵權賠償責任一章刪除,包括附則在內共10章99條,其中新增23條、修改36條、刪去4條,刪改幅度不小。
綜合媒體報導,此次修法有六大重點:
一、行政機關不得阻礙: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應訴。
二、法院受理後須登記:法院接到起訴狀時應當場予以登記,有缺漏或錯誤也要指導、釋明,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法院若不接收起訴狀,當事人可向上級法院投訴。
三、訴訟受案範圍擴大:對涉及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糾紛,均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四、可以口頭起訴:書寫起訴狀有困難者,可以口頭起訴,由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五、採異地審判,減少干預:一是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二是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
六、行政機關若不執行判決,可拘留官員: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認為,這次除了在法律制度上改進,未來更須推動司法人員的依法獨立,讓法官發揮更多的司法能動性,來解決實踐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