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截至今日依據中國疾控中心通報資料,目前中國大陸已確診440例個案,其中9例死亡,其他國家共9例,包括泰國4例、台灣、日本、南韓、美國及澳門各1例,皆有武漢旅遊史。衛生福利部已於1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臺灣在經過SARS肆虐後的今天,已經擁有完善的醫療設備及相關配套措施,然而國家防疫要成功,不僅只依靠政府和醫療院所,全民防疫亦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可每當有傳染病爆發時,常有民眾隱瞞病情且未自主隔離或擔心被隔離逃離醫院的情形,除了加強衛教宣導外,我們還做能什麼?
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罰則過輕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2、69條規定病人或其親屬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24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否則最重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鍰。
第62條則規定,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這樣的罰則真的「有效減少隱病逃醫情形」嗎?
應該從兩個方向做思考:
1.等到明知、致傳染於人時已經太遲
要明知自己罹患法定傳染病,必續透過醫院確診,才會該當明確知曉的要件,惟隱病逃醫的民眾往往知道自己「可能」已經感染,但害怕被隔離或遭受異樣眼光而隱瞞;另外必須致傳染於人才能開罰,不但難以確定病源為何人傳播且恐造成民眾存在僥倖心態,故而無法完全達到杜絕傳染病蔓延的效果。
2.新臺幣50萬元是否足夠嚇阻
自2004年新增第62條起,罰金金額就再也沒有變動過,至今已16年,但歷年來傳染病爆發時隱病逃醫的事件層出不窮,並未有明顯減少,為達到嚇阻之效,應提高罰鍰及罰金上限。
應抱持防堵非洲豬瘟的決心
回顧2018年為了防範非洲豬瘟侵臺,除大動作積極宣導並加強機場檢疫外,發現原有罰鍰成效不彰後,即在短短半年內修法從最重1萬5千元提高至100萬元,而人類傳染病將威脅人民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對其保護應更優於非洲豬瘟影響之國際貿易及生產安全,故政府除了要完備防疫措施,亦應考慮修改法條為:明知自己「疑似」罹患第一類傳染病….,致傳染於人「之虞」者,並提高罰金上限,以補足隱病逃醫在法律上之漏洞。
有無可能造成反效果
每當隱病逃醫的新聞出來後都會換來民眾的大聲謾罵,甚至肉搜病患個資,當然應如同醫界人士呼籲加強對民眾的宣導減少民眾對病人、醫療人員及其家人的歧視,或特別立法保障之,但不代表隱病逃醫者值得被原諒,其所可能造成之傷害是不可逆的,與其說是社會過度譴責被感染者所導致,另一方面也是被感染者的行為所造成社會恐慌,然而傳染病防治法的制定是為了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其處罰對象並非被感染者,而是「不聽話的被感染者」,亦即依法通報、就醫者不罰,提高罰款金額並不會加劇隱病逃醫的情形。
最後,不管是被感染者還是社會大眾都應抱持著將心比心的心態,團結一致齊力面對才能克服恐懼、保衛家園。
*作者為大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