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間於武漢爆發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中國各地確診人數不斷增加,全球已有數個國家都有確診案例,台灣也有一例。台北市勞動局呼籲國人如有疑似症狀者,應儘速就醫並配合衛生單位指示協助防疫,雇主亦有配合防疫之義務。
勞動局表示,若勞工係因職業上之原因而感染武漢肺炎(如擔任第一線之醫療人員),應視為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相關補償。另若勞工因非職業上原因而感染武漢肺炎,有隔離之需求者,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勞工有提供勞務之意願惟應雇主要求隔離:係屬於勞務不受領,雇主仍應給付工資,且不得影響全勤或有不利待遇。
(二)勞工自主隔離: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假別,非強制給假。
(三)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可依衛生單位之公文為憑):因此隔離非可歸責於勞雇一方,故可參照天然災害時,勞工出勤相關規定,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勞工薪資應否由雇主照給,宜由勞資雙方協商或於工作規則明定。
(四)有法令依據應給予公假者:如有衛生單位指定民眾應主管機關通知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俾有效防止疫情蔓延,維護公眾健康,屬維護公益之範疇,凡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勞工,雇主應予公假。
勞動局提醒,雇主未依法給予公假或未併照給工資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之罰鍰。勞工如有權益受損情事,可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