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只負責蓋章?台北地檢署清積案 竟交由事務官處理

2017-02-16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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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及台北地檢署任由檢察官濫權將案件交給檢察事務官做,遭監察院糾正,圖為法務部長邱太三主持最高檢百年重大變革記者會。(資料照,蘇仲泓攝)

法務部及台北地檢署任由檢察官濫權將案件交給檢察事務官做,遭監察院糾正,圖為法務部長邱太三主持最高檢百年重大變革記者會。(資料照,蘇仲泓攝)

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糾正法務部及臺北地檢署。經監察院監察委員林雅鋒、劉德勳調查,前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徐仕瑋為清理積案,透過將大量案件交與「檢察事務官」辦理的方式來結案。將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卷證分析報告書與徐仕瑋製作之檢察書類共71件進行交叉比對後,有68件卷證分析報告書與檢察書類內容幾近相同,比率高達96%,且角色混淆的情況,甚至影響偵查庭中被詢問的被告權益,監院認定,法務部與台北地檢署顯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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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事務官是1999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後,新設的檢察事務官制度,為協助檢察官辦理偵查事務存在,僅具有「偵查輔助」的角色,不等同檢察官身分。然而,經調查後卻有角色混淆,甚至代行檢察官職權的情形出現。

檢察官濫用職權 監院1月提彈劾

監委調查,前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徐仕瑋因辦案稽延情形嚴重,為清理案件,於2015年3月間,將大量「偵字」及「他字」等案件交由「檢察事務官」辦理,調查報告指出,徐仕瑋濫用對於檢察事務官之指揮權限,嚴重懈怠職務。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後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於2017年1月對徐仕瑋提起彈劾。

糾正案文也針對「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要點」提出意見,第4點第5款「例行性事務」明定在檢察官指揮下可由檢察事務官全程辦理,形同將偵查中某特定類型案件,明定容許檢察事務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等作為,實質造成檢察官只剩下蓋章功能。

台北地檢署默許檢察官濫權,也遭糾正

報告指出,臺北地檢署未明確規範檢察事務官辦理案件類型及數量限制,放任檢察官可無上限地將案件交與檢察事務官辦理,作為清理積案方法並不妥,經查,發現約計16件案卷之檢察書類,與原本「卷證分析報告」內容一字不差,可推定是由檢察事務官獨立完成,後由檢察官簽名蓋章,顯然檢察官的功用缺乏。

而檢察官徐仕瑋,因積案過多,將大量案件交與檢察事務官辦理,交叉比對後發現,71件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卷證分析報告書與徐仕瑋製作之檢察書類,共有68件卷證分析報告書與檢察書類內容幾近相同,比率高達96%。監委指出,可見檢察事務官幾已成為檢察官之分身,實際代行檢察官偵查職權,職務分際混淆,而臺北地檢署未將此列入檢察官職務評定之考據,有默許的違失。

影響被告權益,應該改進

最後,報告指出,檢察官交與檢察事務官辦理之刑事案件,檢察事務官之名沒有寫於檢察書類中,偵查開庭時,被告未必知悉偵查庭中進行詢問者為檢察事務官,令被告無從知悉承辦檢察事務官為何人,將妨礙被告權益,對被告權益有顯著影響,法務部應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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