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過頭來看台灣和《中華民國憲法》的關係。做為戰敗的「中華民國政府」,蔣政權來台統治時,《中華民國憲法》已處於凍結狀態,而由《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所規定的獨裁政體取代。因此,在1991年5月1日以前,《中華民國憲法》對台灣而言,完全不具備「憲法性」。1991年5月1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同時有十條「憲法增修條文」生效。這十條增修條文,以及往後的憲法增修,最重要之處在於,這部憲法必須向台灣的主體性妥協,必須承認只有台灣人民能決定自己的政府(選舉國會議員與總統),決定自己的法律秩序。而這個妥協,是《中華民國憲法》要在台灣取得憲法地位,取得正當性,不得不然的結果。
當然,台灣的主體性也在「修憲」行動中做出了讓步,特別是在增修條文中寫下了「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的文字。就像「抗獨史陣線」所做的,把「大陸地區」拿在手,就可以宣稱「台灣只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
然而,這個「大陸地區」不僅是台灣主體性的讓步,事實上,也是這部憲法「憲法性」的自我減損。因為,在「台灣只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邏輯下,既然台灣人不能「據此憲法」成為自我決定的主體,按照「內造性/在地性」原則,它也就不是台灣人的憲法。沒有錯,《中華民國憲法》的現狀,以及它和台灣之間的關係都充滿內部矛盾:前者既需要肯認台灣主體性,又要否認它。肯認台灣主體性為這部憲法找到「憲法性」,否定台灣主體性,則又讓它失去。這就是台灣獨一無二的國家處境。
所以,很吊詭的,當教育部與王曉波、謝大寧等人聯手以「合憲說」為理由,透過課綱「微調」來彰顯「台灣是中華民國/中國的一部分」(而不是「民主」「人權」這兩個核心價值),讓台灣歷史只能以(虛構的)大中國想像「法統」來詮釋時,他們正在幫《中華民國憲法》的倒忙。他們正在突顯《中華民國憲法》對於台灣「非憲法」的那一面。
如此一來,就是告訴台灣人:要有貨真價實的憲法,大概也只有制憲一途了。
*作者為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