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蔡英文宣示自3月1日將啟動「轉型正義調查報告書」,在3年內完成,作為基礎工作的是政治檔案的開放。檔案管理局經過近半年研擬,已將《政治檔案法》草案報行政院。草案明定,持有政治檔案的私人或團體,有通報主管機關、檔案局的義務,草案也賦予檔案局主動向私人或團體訪求檔案的權力。
國民黨黨史館館長王文隆去年11月參與檔案局的研議會議中,明確表達反對將國民黨黨史館館藏納入法律規範。不過,根據檔案局在1月送給行政院審查的《政治檔案法》草案,第6條規定,草案如果通過立法,國民黨必須主動通報檔案局審定其持有的政治檔案,如果經檔案局認定為國家檔案,就應該歸為國家檔案。
範圍自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
草案定義政治檔案是由政府機關、私人或團體保管自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與下列事件相關的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也包括已裁撤機關的檔案:1.二二八事件、2.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下涉及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的籌劃、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或執行的事件、3.其他對國家、社會具重大影響的政治事件。
草案第6條指出,檔案局如認有必要,應主動訪求持有政治檔案的私人或團體,並進行檔案的審定,有必要時必須將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
草案規定,主管機關審定政府機關管有或私人、團體持有的政治檔案,應檢視檔案目錄或檔案內容。必要時,可以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定。
拒絕移交檔案者,《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另有罰則
草案指出,私人或團體的檔案移交給檔案局,應該以原件為原則,可以捐贈或者是解釋其取得檔案的來源後,提出補償的申請,如果無法解釋取得檔案的正當來源,就不適用補償的規定;檔案局也可以給予提供者不同的獎勵。
該草案共19條文,對於拒絕將政治檔案移轉給國家的私人或團體,並無罰則。不過,根據已獲得立法院初審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19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依本條例應予保存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受託管理人,違反這項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版政治檔案法,放寬政治案件定義
此外,檔案局先前版本曾遭學者批評,對政治檔案的定義太狹隘,新版作出修正。
依照先前的版本,政治檔案是這段期間「有關228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或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涉及鎮壓、調查、追訴、通緝或執行的檔案」。台灣史學者薛化元曾說,依此定義,鄒族醫生杜孝生以貪污案定罪、台大哲學系事件、香蕉大王吳振瑞的金碗案、黑名單以及其他並非根據前述法條被審判者,出獄後仍繼續被監視的受害者等等,都不在草案政治檔案定義內,恐將不適用政治檔案法。
檔案局最新版本在第3條新增「其他對國家、社會具重大影響的政治事件」這個項目,不屬於前2項定義範圍內的,可由檔案局遴聘學者專家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