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我們從宋朝歷史中看到,每當出現嚴重的災害事故,有擔當的宰相總是主動引咎請辭;如果他對災異裝聾作啞,代表天下公議的台諫也會上書彈劾,迫使執政官辭職。辭職可能於事無補,卻表明一種負責任的姿態。這種政治姿態,在現代政治生活中也是適用的。
可能有一些朋友還會質問:皇帝才是帝國的最高領袖,為什麼不是皇帝引咎辭職呢?原因很簡單,因為君主的更迭震動太大,假如頻繁地更換君主,勢必引發政治動盪。因而,在君主制下,不論古今中外,君主不擔行政責任幾乎是一個通則,英國普通法中即有所謂「君主不容有錯(The king can do no wrong)」之原則;儒家政治學說中也有類似的說法,叫做「君不名惡,臣不名善;善皆歸於君,惡皆歸於臣」。
恰恰正是這種「君主不容有錯」的原則,推導出了建立「君主立憲制」與「責任內閣」的可能性——君主既然不容有錯,那麼就只能作為尊貴的國家象徵,而不得過問實際行政,不負行政責任,如是,政府有錯,由宰相擔責,君主則超然事外。
宋代當然不會有「君主立憲」與「責任內閣」的概念,但宋人無疑已經產生了近似的意識,如宋神宗時常插手具體政務,富弼便堅決反對,他的理由是,「內外事多陛下親批,雖事事皆是,亦非為君之道。況事有不中,咎將誰執」?意思是說,君主親裁政務,即便事事皆對,也不是為君之道,何況若有一事批錯了,又該如何問責?
出於「可問責」的考慮,宋人主張將執政的權力交給一個專業的團隊,即宰相領導的政府。補充說明一下:「政府」並不是一個外來的現代詞,宋人也使用「政府」一詞,用來描述執政的團隊,而且宋人認為,這個團隊是可以問責、可以更替的。
體現在制度上,即朝廷的政令(詔書)儘管出自君主之名義,卻必須由宰相副署。宰相副署制是「責任內閣」的制度起點。這其中的道理,晚清的梁啟超說得很清楚了:西方君主立憲國家因「君主不能為惡」,不能負行政責任,而創立國務大臣副署之制,副署者,即證明「此詔敕已得大臣之同意也,故以有副署而大臣之責任緣之而生,同時亦以有副署而君主之責任緣之而卸」。「大臣認為不當發佈之詔敕,可以拒不副署」,「爭之不得,則辭職耳」。
梁啟超描述的「西方君主立憲國」這套政制,其實在宋朝已可見其萌芽。用南宋的朱熹的話說:「君雖以制命為職,然必謀之大臣,參之給舍,使之熟議,以求公議之所在,然後揚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嚴,命令詳審,雖有不當,天下亦皆曉然,知其謬出於某人,而人主不至獨任其責。……此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家法也。」顯然,在朱熹看來,君權應當象徵化,故君主不負責任,但治理有過失必問責,責任即由副署之宰執承擔,這是通過非成文法(祖宗法)確立下來的憲法慣例——這樣的治理形式,離虛君立憲制下的「責任內閣」不遠了。
說到這裡,我們可以總結一句:宋朝宰相因為發生災異而引咎辭職,既是「陰陽不和,責在宰相」這一古老觀念的邏輯結果,也是宋人有意識地構建「責任政府」的制度結果。如果說前者已「不合時宜」,後者則顯然具有普遍的價值。
*作者為歷史研究者。(原文刊載騰訊大家網http://goo.gl/6tmZJ0,責任編輯:代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