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說還是得修改民法才能保障同志的人權。
當初在推動婚姻平權草案、修改民法972的時候,有好多好多反對人士認為這樣會破壞我國傳統婚姻價值、破壞神聖的一夫一妻制度,應該要另立專法讓同性別的人可以結婚才對,姑且不論在不給基本法權利時給予特別法是不是一種歧視(實際上就是歧視!),筆者都一直很尊重要求另立專法的聲音,畢竟那是你的價值觀,如同筆者也有自己的價值觀。筆者也一直強調不是完完全全不能接受專法,而是當初完全沒有實際條文的狀況下,同志朋友和支持同志的人們該如何相信專法能給同志跟民法婚姻有相同的權利?!
而如今,法務部所流出的專法版本中卻僅讓同志擁有成為「伴侶」的權利,儘管「同性伴侶法」幾乎全部準用《民法》親屬編,但是「伴侶」與「配偶」所擁有的權利根本天差地遠,如果要讓同志伴侶擁有完整的權力就必須要修改《刑事訴訟法》、《所得稅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等好幾條法律。既然專法幾乎全部準用民法親屬編,又需要配合修改好幾條法律,那為什麼不乾脆在民法972條直接將婚姻由「男女當事人」改為「雙方當事人」呢?既節省修法成本又可以達到真正的平等。
在專法中還有一點真的讓筆者百思不得其解,同性伴侶之所以被稱為同性伴侶(還被部分社會大眾歧視)就是因為雙方都是相同性別,那為什麼要強迫他們去界定誰是「夫」誰是「妻」(說到這裡,就不得不說一件事,當這些腦袋不知道在裝甚麼的家長和民代在反對性別光譜的時候,專法正在強迫一個男性或女性認定自己是另一個性別呢!),這個問題就跟問一對同志情侶誰當男生誰當女生,或者是問一雙筷子誰當刀子誰當叉子一樣的好笑。
台灣的性別平等教育和同志教育真的是非常的有待加強,筆者相信很多學校、很多老師在上到有關同志的部分不是跳過就是語焉不詳的帶過,教導學生尊重、友善對待與自己性向不一樣的人,筆者不懂到底有甚麼好反對、有甚麼好避諱的。另外學校的同志教育真的是非常的不足,到現在還是有很多人認為「男同志一定覺得自己是女生所以才喜歡男生」、「雙性戀是不是很亂,會同時跟男生和女生在一起」或者是根本不了解男同志(Gay)、女同志(Lesbian)、雙性戀(Bisexsual)、跨性別(Transgender)、酷兒(Queer)的差別,也難怪很多人會害怕同志、歧視同志,畢竟 #無知使人恐懼。
最後,支持民法972修改,保障同志基本人權。
*作者為學生,現就讀台中一中;第22屆台中一中學生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