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服貿到核四的抗爭,從政府到馬路的佔領,全世界關注臺灣的人都在問:臺灣真的是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嗎?看到這些抗爭的人凜然正義的自稱代表人民和高於法律的態度,我的北大同事也在問:莫非文革又在臺灣死灰復燃?
在北京住了近十年,或多或少瞭解大陸的一些語言,原來「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毛澤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說的很清楚:「應該首先弄清楚什麼是人民,什麼是敵人。人民這個概念在不同的國家和各個國家的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內容。拿我國的情況來說,在抗日戰爭時期,一切抗日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於人民的範疇,日本帝國主義、漢奸、親日派都是人民的敵人。在解放戰爭時期,美帝國主義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資產階級、地主階級以及代表這些級階的國民黨反動派,都是人民的敵人;一切反對這些敵人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於人民的範圍。在現階段,在建設社會主義的時期,一切贊成、擁護和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於人民的範圍;一切反抗社會主義革命和敵視、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社會勢力和社會集團,都是人民的敵人。」
一般而言,歐美社會不會如此定義所謂的「人民」,或者是如區分他們的人民與公民。在他們的民主制度下,公民參與制定法律,而且每個人民都要遵守。最常說的一句話:沒有人可以高於法律。如此的民主制度經過多年的折騰,有時候公民所定的法律可能對某些人民不利。例如美國的民權領袖金恩博士,致力於追求種族平等,在社會運動中,犧牲個人而為美國的有色人民爭取到許多重要權利。在人類社會裡,各種人之間原來就是有許多衝突,不足為奇;為了減少這些衝突所造成的影響,又經過幾百年的「民主」實踐,總算達成了公民制定法律並且代表大多數人民的意見,這就是我們現在看到歐美的成熟民主制度。
在民主制度的實踐上東方遠遠落後於西方。毛澤東用很淺顯的語言提醒老百姓衝突的存在,所以要作「敵我之分」。最早的「打土豪,分田地,人民當家作主」,其實都是假藉民主之名,達到政治目的。用現今大陸最通俗的語言來說,公民是法律的概念,人民則是政治的概念。法律有執行上客觀的範圍及效率,不在範圍之內,法律是無法管轄。即使在範圍之內,也有可能在執行效率上打折扣,所謂「法不及眾」就是這個意思。政治則完全是主觀上的認知:只要是贊成我的主張都算是人民,反對我的都是敵人,只有我能代表人民。
嚴格遵守毛澤東定義「人民」的精神,抗爭人士當然可以自稱他們代表臺灣人民,同時,反對他們的都是臺灣人民的敵人(也難怪他們視員警為寇讎)。但是,這樣的敵我之辨,除了有助於其政治目的外,對於真正的理性討論,或者健康的民主制度的發展有什麼意義呢?在我看來,民主應該是公民作主,而不是「人民」作主。員警執行的法律是公民或其代表所制定的,不是人民制定的;法律是用來保障大多數人民的權利,而不是所有人民的權利;總統只能是公民選出的,不可能是全民的總統。要是事事都由「人民作主」,那只會造成更大的社會動盪。如此定出的規矩,絕不會保障「敵人」,換句話說,若真是「人民作主」,那麼只有一種結論:非我族類,殺!
也許我們真正的要問自己一個問題:是要「人民作主」還是「公民作主」?
*作者為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