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成立將近九十年,法律上的定位迭經變遷。然而,今日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考察中研院,痛責中研院身為「總統幕僚」,不應該放言批評總統,此則為九十年來未有之遭遇。以下幾點事實,或許可以幫助我們釐清,究竟立委所言是否於法有據?
第一、中央研究院成立時間早於〈中華民國憲法〉,更早於〈總統府組織法〉。在過去將近九十年的歷史當中,曾經分別隸屬於不同機關,並非始終隸屬於總統府。
依據1927年7月4日公布的〈中華民國大學院組織條例〉,中央研究院為中華民國大學院的附屬機關之一。後來,1928年4月10日公布的《修正國立中央研究院組織條例》,又將中研院改為直接隸屬於國民政府的獨立機關。
第二、1946年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裡面並未規定中央研究院的法律地位。直到1948年5月1日公布的〈總統府組織法〉,才規定中央研究院隸屬於總統府。
但是這裡所謂的「隸屬」並非即謂中央研究院為總統府的幕僚單位。總統府的幕僚單位明定於第二條至第十四條,包括各局處室。至於中央研究院則揭載於第十七條,「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因此,其地位與執權是透過法律予以保障,並非總統所授與,也非總統府組織法所規定。
這種狀況就像是中央銀行隸屬於行政院,但我們不會說中央銀行是行政院的幕僚單位。或者,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並任命,但我們也不會說檢察總長是總統的幕僚。
第三、中央研究院究竟具有何種法律地位,應該以〈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為準。該法第二條規定:「中央研究院為中華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任務如下:
一、人文及科學研究。
二、指導、聯絡及獎勵學術研究。
三、培養高級學術研究人才。」
該法並沒有任何規定指出中央研究院為總統幕僚,應該提供總統建議。更沒有賦予總統任何職權可以指揮中央研究院。總統至多只能依據該法第三條,在中研院評議會所提名的三位候選人中遴選院長人選。
因此,從〈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的規定來看,中央研究院是法定的學術研究機關,並非總統幕僚單位,至臻明確。
第四、司法院大法官曾經於第三八○號解釋賦予大學享有自治的制度性保障,中央研究院並非大學,是否也能夠享有學術自由的憲法保障?
其實,該號解釋文說明:「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因此可見大法官並未排除大學以外的學術研究機構,享有同樣的制度性保障。中研院在組織法上就已經明定為「中華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倘若未能享有憲法所保障的「學術自由」,而竟淪為立委口中的總統幕僚機關,憲法關於「學術自由」的規定又有何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