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毀、毀損國旗究竟有無違法?自由台灣黨主席於二二八當日焚燒中華民國國旗,並遭警方以刑法「侮辱國旗罪」要求到案說明,永社副理事長、律師黃帝穎因而於3日聲請大法官釋憲,表示侮辱國旗罪與《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相抵觸,並呼籲承審法官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將後釋憲結果。
蔡丁貴於二二八當日,在自由廣場牌樓前焚燒中華民國國旗,行政院2日並表示,將譴責違法行為,並請警政署依法究辦。警方則表示,蔡丁貴已違反《刑法》侮辱國旗罪、妨害公務及《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令,並寄發通知書要求到案說明。
對此永社副理事長、律師黃帝穎於3日下午前往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表示侮辱國旗罪與《憲法》的言論自由精神相牴觸,人民毀損國旗表達不滿是象徵性言論,民主國家不該有人因毀損國旗而遭判刑。
黃帝穎並解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89年的Texas v. Johnson案中,便依據美國《憲法》的言論自由精神,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毀壞國旗的法律違憲;而在1990年United States v.Eichman的判決中,針對美國聯邦法律《國旗保護法》限制人民毀譽國旗之規定,再次宣告該法違憲。
在此情況下,黃帝穎3日下午代表曾在2010年因燒毀國旗,而遭判刑的台灣國辦公室創辦人王獻極聲請釋憲。黃並強調,蔡丁貴在二二八70周年焚燒國旗,不應受到《刑法》懲處,並呼籲未來承審蔡丁貴侮辱國旗罪的法官,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秉持法律人良知一併聲請釋憲,靜候大法官釋憲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