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2005年修憲以來,台灣的憲政亂象頻傳,2013年的九月政爭將憲政危機推向高峰,但不見修憲之議,直到今年春天的佔領運動,凸顯重大憲政危機的代議民主困境,才使得修憲之議成為公共討論的對象,但所激發的政治動能與公民熱情卻相當有限。
原因之一,就在於過高不合理的修憲門檻讓憲法結凍,而這是國民兩黨的歷史共孽。因為,2005年的修憲通過立委減半、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等不利弱勢參政的重大制度變更,國民兩黨為了鎖死這套制度以綁住兩大黨的政治利益、防堵未來再次修憲更改,共同合作大幅提高修憲門檻,規定修憲案必須經立委達四分之一提案、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還要有過半數的有投票權公民(約九百多萬)同意。
從此之後,修憲難如登天,人們面對權力架構混亂、制衡失序的憲政體制,再難燃起修憲的念頭與熱情。於是,憲法距離人們越來越遙遠,也越來越無法節制掌權者的濫權。也正因為憲法無法產生節制權力的功能,現在的掌權者不想更動它,未來可能的掌權者也不想改變它,除非是朝向符合其政治利益的方向。因此,這樣的修憲規定等於實質上凍結了憲法的失衡狀態,更冰凍了公民與憲法的關係。能從中獲利者享受凍結的憲法,公民們的苦難也難解凍。
在憲法體制出現重大問題的時候,過於嚴格的修憲門檻會鎖死危機狀態,而非提供解決的出路。同樣也是修憲門檻過嚴的美國,以司法積極主義來處理這個問題,也就是讓聯邦最高法院來創造憲法的新意涵。例如,美國婦運曾經推動平權修憲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要在美國憲法中增加性別平等條款,但是因為門檻過高、未能獲得足夠的州批准通過。美國的婦運以憲法訴訟來創造「事實上的平等條款」(de facto equal rights amendment),也就是透過憲法訴訟來讓美國憲法中第十四增補條款的平等原則包含性別平等。
臺灣的大法官,是否可以扮演此功能呢?答案可能是否定的。首先是效率不彰。2013年一整年共計有896件聲請案(其中人民聲請者有862件),大法官的結案率僅有六成,其中絕大多數不予受理,一整年下來只做出9個解釋,CP值超低。相較之下,僅由九位法官組成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今年一月至五月每個月都做出六至九個判決。其次,面對攸關民主的重大憲政爭議,要期待保守多數的大法官如同當年終結萬年國會一般做出改革憲政體制的解釋,恐怕是緣木求魚。甫在上週,大法官不只駁回核四釋憲案的聲請,也剛就壓抑小黨參政的百分之五政黨門檻,以13:2的懸殊比數給出合憲的答案。再觀諸最近考委與監委的提名名單,寄望馬將於明年提名的大法官,不如早點洗洗睡(按:不必白費力氣了)!
執政者不想推,競爭執政者欠缺憲政民主改革的決心,大法官無可期待。為了讓台灣的民主重生,做為公民社會一份子的我們已深刻認識到,這是我們責無旁貸的任務。國民兩黨再怎麼樣摀住耳朵,也無法阻止公民社會吹起憲政改革的號角聲,聲聲入耳。
*作者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監事/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