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鴻偉2000年因追求少女張雅玲不成,憤而朝女子頸部砍百餘刀致死。王鴻偉事後向警方投案自白犯罪,並於2009年遭判處死刑。然而最高檢察署認為,此案被告是因情變受到刺激而殺人,並非事先預謀蓄意,判死恐有違比例原則,13日由檢察總長顏大和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出身富裕家庭的王鴻偉被控在2000年9月時,將心儀女子張雅玲載至淡水追求,然而卻因張雅玲不願與他交往,憤而開賓士將她撞昏,將她抱到後車廂載往淡水郊外空地,並朝張頸部砍百餘刀導致身亡後棄屍,震驚社會。
案發不久後,王鴻偉在母親勸說下自動向警方投案。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王鴻偉無期徒刑,但被害人家屬及檢察官不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王鴻偉死刑,後來7次發回更審,高院都維持死刑判決。最後在2009年5月間,對王鴻偉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然而王鴻偉在多次更審中,多次強調自己當時是受到一連串的刺激,才會失去理智殺人,請求法官給他改過機會。最高檢指出,被告王鴻偉無前科,在看守所與父母接見時也不斷表達悔意,他的家人並已支付被害家屬新台幣816萬賠償金,足見王鴻偉尚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最高檢認為,原判決認定王鴻偉從無悔意,與卷內證據不符,應提起非常上訴。
2010年5月間,更生團契曾邀請數位被害人及加害人家屬聚餐,用愛及關懷接受與諒解彼此,王鴻偉的母親也當場簽署同意書,同意讓兒子死後將器官捐贈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