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今天起訴,熟悉法規官員說,依卸任禮遇條例,即使判刑確定,馬英九卸任禮遇不受影響;目前馬英九每月禮遇金25萬元,1年800萬辦公室事務費。
台北地檢署偵辦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認為馬英九洩漏仍在偵查中的秘密事項等給他人,今天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和刑法洩密罪起訴;翻閱法條,最重可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非內亂外患罪、非貪污罪,馬英九即使有罪仍可享有禮遇
熟悉法規官員指出,根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卸任總統副總統若是「再任有給公職」、「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移居國外定居」、「犯貪污罪」等原因,禮遇才會受到影響。
該官員說,馬英九今天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和刑法洩密罪起訴,但根據禮遇條例,即使馬英九因此被判有罪,禮遇也不受影響。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2條規定,卸任總統享有禮遇包括,按月致送新台幣25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費用,每年新台幣800萬元,但第2年遞減為新台幣700萬元,第3年遞減為新台幣600萬元,第4年遞減為新台幣500萬元,第5年以後不再遞減;卸任元首禮遇的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