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蔡博藝同學參選學生會會長,引發中國籍學生究竟可否參選我國大學學生會會長的爭議。這是一個未曾被注意過的一個公法問題。
大學法第33條規定,「大學…應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因此,依常理來理解,任何外籍學生,只要他是來讀學位,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生自治事項範圍內,就應該與本國籍學生享相同權利、負相同義務,包括參選學生會會長的被選舉權。
在法律上會產生的一個疑惑是,如果學生會是一個公法組織,可以在法定自治事項範圍內行使公權力,則一個外國人豈能代表我國的一個公法團體行使公權力?學生會的法律地位,依我的看法,是具有部分權利能力的公法團體,一定範圍內可以行使公權力(例如收會費)。因此,如果從這個觀點出發,質疑外國學生的參選資格,不是沒有道理。
但並不是行使公權力的公法組織,就一律不准外國人參與。基本上,不准外國人參與的是行使具有主權性質的公權力。廣域性的公法人,例如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尤其前者,其行使的公權力可謂典型的主權的表徵,也因此之故,一般都不允許外國人享有選舉與被選舉權,所以外籍學生不能投票選德國聯邦議會議員,我們也看不到外國籍(例如土耳其籍)的德國國會議員或部長。
地方自治團體的主權性格稍弱,因此歐洲有的國家允許外國人參選鎮長。至於非廣域性的公法團體,例如大學、職業公會,其成立的原因甚至還與基本權的保護息息相關,其行使公權力的主權色彩更是淡薄,因此,以我所知的德國大學為例,均賦予外籍學生與本國籍學生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包括被選為學生會(ASta)主席。只是我沒聽過有外籍學生參選或當選過學生會主席罷了。
所以,外籍學生,包括中國籍學生(若是來一或兩個學期的交換生,則應另當別論),我認為有學生會會長的參選權。選或選不上是另一回事。以上分析,公立與私立大學應該沒有甚麼不同。
當然,中國不是一般外國,他是不掩飾有併吞台灣之野心的敵國(可是馬總統不認為對岸是外國,也懇切要求大家不要把對岸當敵人),所以中國籍學生參選我們大學的學生會會長,確實刺眼(即使不說中國籍學生,其他外籍學生當學生會會長,很多人也會感到刺眼)。如果認為不宜,那就修改相關規定,明文禁止中國籍學生享有參與學生自治事務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這樣改是否違憲?那就打憲法官司,我也很好奇大法官會怎麼決定。不過,我個人認為,中國籍學生參與大學學生自治事務,應該與國家安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維護無關吧。
PS 看到中國籍學生在台灣,有人活躍到想要參選學生會會長,也有更多人踴躍出席公共場合,積極發言,或批台獨,或嗆李登輝前總統,相對的,台灣學生到外國留學,似乎不曾聽過有積極參與學生事務,積極到參選學生會主席,或去嗆美國政治人物。原因何在?
*作者為前大法官,本文轉載自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