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難道不應該接受教育部評鑑嗎?但是為何實施兩週期之後卻改為各大學自評?其實就是因為原本的大學評鑑制度已經荒腔走板,不但失去了大學評鑑用以評估、改善大學教學及研究的初衷,反而因為勞民傷財而造成大學素質的下滑,甚至有不少大學為規避減招與刪經費的處罰,不惜在各項評鑑數據上造假浮報。
同樣的道理,大學教師當然可以接受評鑑,但如果教師評鑑已然失去原本初衷,非但不能用來評估及改善教師的教學與研究品質,反而成為各大學用以操控教師的工具手段,甚至有許多教師在評鑑過程,恐懼於學校減鐘點、扣年終或不續聘的處罰,紛紛犧牲其教學、研究、輔導等本分工作,轉而投入在評鑑中的諸多加分項目。這樣的教師評鑑制度還有意義嗎?
讓我們回頭看看這次世新大學的「教師評鑑效標」,或許在內容上尚屬立意良善的評鑑原則,如三大評鑑項目(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均設有基本條件,但凡符合這些基本門檻即得75分(也是世新大學教師「有條件合格」的分數),而這些基本條件的門檻大多也是作為大學教師原本就應遵守的本分(如按時上傳授課大綱及學期成績、擔任導師或輔導學生等),條件內容的難度不高且無刻意刁難的跡象;加之一般教師三年一評(教授更達五年一評),從評鑑的時間幅度看來,也不致於造成教師過度的負擔。可是其中還是幾點可議之處,如除基本條件外,其餘加分或扣分項目全部以量化集點的方式評分,極可能造成教師為收集點數而刻意偏重某些工作;而且,在「輔導及服務」項目中將招生列入基本條件,明顯違反教育部明定「不得招生列入教師評鑑的必要條件」之規定(頂多可將招生放在評鑑的加分項目)。
既然從世新大學的「評鑑效標」上來看尚屬立意良善的教師評鑑制度,為何令筆者仍感到驚訝?這是因為在這樣的評鑑制度裡,筆者似乎看到了任教大學當年實施教師評鑑的前車之鑑:從一開始一切看似合理的評鑑內容與項目,就像現在世新大學的評鑑效標一樣;但是,就在教師評鑑辦法實施之後,學校逐年修訂條文,內容開始變得嚴苛與瑣碎,且以行政管理方便為主軸,讓教師的教學品質與研究能量逐年下降;到最後,一切都是為了配合行政與招生,終於變成「行政凌駕教學與研究」的結果。至此,老師們完全失去抗衡的能力,只能溫馴地一步一步走向這個評鑑的陷阱裡。有意思的是,這些評鑑項目與內容,都是在學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是校務會議中經過全體教師代表委員討論通過的,作繭自縛莫此為甚。
退一萬步言,筆者係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誤解了世新大學校方之用意,其教師評鑑的內容未來不會變成如敝校般的嚴苛與掌控化,但是,筆者卻仍有一個疑問:如果世新大學的教師評鑑制立意良善,不打算用以處置任何不適任教師,那麼,這樣的教師評鑑制度又有何意義呢?如同筆者曾私下走訪幾所國立大學的教授,詢問他們對其任教大學教師評鑑制度的看法,他們似乎都一致地表達一個有趣的觀點:教師評鑑在國立大學裡,多半只是形式意義地存在,其目的也不過是為了符合《大學法》第21條的要求,至於評鑑的內容與實質效益何在?其實根本沒有多少人真正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