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青龍觀點:從世新大學教師評鑑新制談台灣高教的評鑑、迷思

2020-03-06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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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師評鑑立意優良,但背後是否也藏著不為人知的內幕呢?(資料照,取自pixabay)

大學教師評鑑立意優良,但背後是否也藏著不為人知的內幕呢?(資料照,取自pixabay)

日前驚聞國內老牌大學世新大學新建一套「教師評鑑效標」(經108年12月19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用以評鑑校內所有教師,心想世新大學地處北部、招生無慮、且長期以來辦學品質良好,怎麼也開始搞起這套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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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在台灣的高等教育也不能算是什麼大新聞了,畢竟全國各大學早就已經全面實施教師評鑑制度了。因為根據《大學法》第21條:「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表面看來,似乎教育部為了保障大學的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品質,特別制訂該條文以要求各大學建立教師評鑑制度,殊不知這卻是各大學教師惡夢的開始,也是教育品質下滑的肇端。原因就出在該法條的後半部,即教師評鑑的結果,可以作為升等、聘任或不續聘的參考。

試想,當各大學制訂教師評鑑制度,且其獎懲的處置竟然關係到續聘與否的結果,那麼各大學教師勢必將評鑑內容列為自己在大學教育裡的最高工作準則,如此一來,但凡學校希望教師做什麼事,只需將之列入教師評鑑的項目裡,教師們就會依照這些評鑑項目裡的要求去完成。因此,從表面上看來,各大學當然還是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列入評鑑的主要項目,但熟知目前各私立大學行政運作模式的人都清楚「魔鬼藏在細節裡」,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的大項目裡頭,其實隱藏著許多主政者用來操控大學教師的細節,諸如到高中職招生加分、不配合學校行政措施扣分等等。

也因為教師評鑑制度的弊端如此明顯,以致於去年(2018年)5月的《教師法》修訂過程中,原本有部份人士想把教師評鑑的結果也納入教師不續聘的條件之一,所幸在諸多教師工會的奔走下,沒有將此惡法列入修正條文之中。如此一來,就更突顯了《大學法》與《教師法》之間對教師評鑑制度的矛盾性(參見謝青龍《大學教師評鑑之亂象-兼論大學法第21條》,風傳媒)。

或許有人會問:難道大學教師不應該接受評鑑嗎?對此,筆者以2015年12月16日的《大學法》第5條修訂為例進行說明。根據原本《大學法》第5條規定:教育部為促進大學發展,應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參考。然而,自從進行大學評鑑以來,各大學為避免被教育部「減少招生名額及刪減補助經費」,無不鼓足全力追求評鑑績效,其結果不但影響教學品質,也造成教學形式化,影響學生受教權,也讓教師勞動權受損。

致使,在2015年終於修訂該法條,把原本接受教育部評鑑改為「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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