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先生,好消息!我們聲請釋憲成功了,大法官說冤獄賠償法違憲,你的案子可以再打一次了!」
「太棒了!律師先生,請問大法官說法律違憲,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所以是說法律條文還是有效嗎?」
「對,大法官有時候就是會這樣,擔心一下子就宣告法律無效,會動搖國本,所以就給一段緩衝時間,讓立法院去修法。」
「那這樣我的案子要怎麼處理?」
「沒問題,我們先拿這份大法官解釋來聲請重審。」
五個月後。
「柯先生,抱歉。今天法院通知駁回你的請求,理由是,法令並非立即失效,所以他們並沒有適用法律錯誤的違法情況,法院還是駁回了你的請求。」
「律師,為什麼會這樣?大法官不是說法令有違反憲法?為什麼違憲的法令法院還可以說他們沒有違法?律師你之前不是說大法官的解釋說了算?所有的法官都會聽大法官的?」
「律師,你怎麼都不講話了?」
大法官在上週五(10月24日)作出釋字725號解釋,這號解釋所面對的就是前述對話的情況。
當案件窮盡所有司法救濟程序後,仍然不如期待時,只能抬頭仰望大法官。好不容易大法官終於開金口,大夥欣喜若狂,聲請重審,結果,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被我國普通法院法官硬坳—法律在「時間屆滿前」,還是有效,自己沒有錯,案子還是無法改判。
憲法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抵觸憲法就是違憲,違憲就是無效。小老百姓百思不得其解。實則,我國普通法院法官依據違憲的條文所作成的裁判,就是未履行適用合憲規範裁判之義務(釋字第371號解釋參照),因此作成的裁判也就必然違憲,既是違憲,當然違法,法院不能以違憲條文仍然有效為由,辯稱自己沒有判錯。
我國普通法院法官硬坳的說法,完全無視於憲法的最高性與實效性,其實是二戰前德國將憲法供在政治神桌上長灰塵,聲稱憲法沒有規範性,只是方針條款的公法學餘緒(這種為權力者服務的公法學,連法實證主義都談不上)。德國在二戰後建立憲法法院,早已揚棄這種法學理論,反而是「我國普通法院法官」為了文過飾非,堅不認錯(認錯就會有究責),竟然在定期失效的解釋類型裡,未經大法官同意,偷偷的借用這種邏輯為自己辯護。
大法官跟普通法院法官的矛盾折磨著小老百姓,聲請「大法官」釋憲困難,「普通法院法官」們總不吝多給小老百姓幾次機會再次聲請。總算,大法官在725號解釋把話說清楚:宣告法令「定期失效」時,各級法院不得以期限內仍屬有效來駁回。至此,普通法院法官們已無法再以現行法仍有效為由不給人民救濟。
除了這次釋字725號解釋聲請人所各自代表的638、658、670及709號解釋之外,實際上仍有不少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的釋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