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釋字第653號解釋為例,釋憲的爭議是,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處分時,是否有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聽起來理所當然肯定的事,在法庭上竟如同一則都市傳奇,直到2008年才從大法官口中證實,要求相關機關2年內進行修法。然而,故事還沒完,聲請人拿著653解釋聲請再審,最高行政法院竟說這號解釋說法令並非「即時失效」,因此無從讓聲請人獲得救濟。而直到今年才又讓大法官作出720號解釋,表示修法前應讓聲請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進行救濟。據了解,當時那位受羈押的被告,已服完刑期,卻仍然為2002年他初入看守所受到的處分尋求司法救濟,追求他的正義。
653號解釋同樣給了2年期限,但過了快6年,相關法令還是沒有修正。同樣的,另一則釋字530號解釋,要求2年內檢討司法院等相關組織法令,至今已過13年,仍未見檢討修正。立法怠惰,大法官沒輒,普通法院法官又硬坳,結果苦的是癡等正義的小老百姓。
我們無從得知大法官們究竟考量了哪些要作出「定期失效」的解釋,以及「2年」的理由何在?但要解決這個問題卻十分簡單。當訴訟一再被駁回,最終來到大法官面前時,應該要由大法官定紛止爭,為一切給一個合憲的裁判後到此為止。就此,也牽涉著憲法解釋制度的選擇,如果我國有憲法訴願,流浪法庭30年的老先生們,可以早幾年離開司法,其他案件的當事人也都能早點得到正義。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於立法院審查中,希望立委們以此為例,了解人民對司法的不滿與期待何在,完成修法。
*作者為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