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刑事訴訟,為什麼還在要求畫押? —無罪推定原則系列之八

2014-11-05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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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畫押傳統,竟延續到如今,委實不可思議。(圖為楊乃武被迫畫押腊像/取自蕭山法治網)

封建畫押傳統,竟延續到如今,委實不可思議。(圖為楊乃武被迫畫押腊像/取自蕭山法治網)

朋友,您曾有被警察、檢察官或是法官訊問的經驗嗎?(如果沒有,您確定將來也不會發生嗎?)如果有,訊問結束時有被要求簽署訊問筆錄嗎?您有拒絕嗎?(假如曾經拒絕因而沒有簽署,不妨跳過下面一段的幾個問題,直接閲讀再下面的分析可也。)

假如未曾拒絕簽署筆錄,在簽署之前您有仔細閲讀筆錄無誤嗎?您有要求改正錯誤嗎?您有注意到做筆錄時有沒有錄音嗎?如果知道筆錄上的記載可能會被用做證明您犯罪的根據,您會不會看一看有沒有錯?您會不會覺得不該簽署?還是您認為自己沒有犯罪,看不看就簽一簽也無所謂?

知道嗎?如果是在民事法庭或行政法院的訴訟程序,法律並不要求被訊問之人要求簽署筆錄。那為什麼涉及刑事訴訟程序要求被訊問人簽署訊問筆錄呢?試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這條規定是畫押傳統的延續。畫押,又稱花押,原來是指簽名押印的意思。

古代訴訟中問案口供,要求「犯人」在供詞記錄上畫押,表示認可,其真正的用意是防止事後翻供。高明士教授主編的《中國文化史》(五南2007)如此描述:唐代規定法官判決時,為了防止寃案,宣判時必須取得犯人「服辯」,即簽字畫押,服從判決的書狀;「歷代都重視犯人畫押的供狀,直到清代,取得犯人服辯口供,仍為結案的必要條件。」

不招供或不服辯怎麼辦?當然是嚴刑拷打,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封建時代將拷打逼供、要求「犯人」畫押視為理所當然,當然是假設有罪的產物。今天不談刑求的問題,只談畫押。

「畫押」的本質是要求被告簽名承認供述的記錄是正確的,基本上原是為了要得到被告親自押署承認犯罪的書面證據。試想,如果被告的陳述完全都是自己無罪的表白與證據,會需要畫押證明筆錄無誤嗎?

然而,在憲法要求「無罪推定」的今天,被告尚且可以既不自辯有罪,也不自辯無罪,而始終保持緘默,又怎麼會有驗證審判筆錄正確的義務,而須要簽名以確認筆錄記載翔實呢?其實,製作筆錄的人員本就應該翔實製作筆錄,有聞必錄,既不能憑空捏造,也不能增、減、匿、飾,既然是製作筆錄人員的義務,自不可要求被訊問者簽名,為之背書。真要給予被訊問人驗證筆錄的機會,也請他驗證而不需要他簽名啊!其實公文書登載不實,本身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拒絕畫押背書,免受幫助乃至共犯的無謂牽連,才是慎重而正當的作法。

如此說來,上述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要求簽名畫押的規定,已與無罪推定原則有違。過去最高法院對於此條規定,一度有個出人意料的解讀方法,說是此條不是意在加課被告簽名的義務,而是為了在有人願意為筆錄背書的時候,指引其應該在筆錄上的那個位置簽名。如果只是為了維持畫押的封建傳統,也可謂是用心良苦了。

這樣的別出心裁,其實並沒有掌握到問題的要害,也足見當時最高法院對於無罪推定原則陌生的程度。被告既然沒有畫押的義務,指引畫押的位置豈不多此一舉?被告沒有畫押的義務,也不必有畫押的權利,怎麼會有畫押的需要?沒有人要求被告畫押,誰會無事尋事自己要求畫押?被告沒有畫押的義務,法院人員又怎麼可以要求被告畫押呢?

最近刑事審判實務上,遇到被告或是證人不肯畫押,有的法官也不再強迫。新近出現的解釋,則是說刑事訴訟法此條所規定的是「受訊問人」,「受訊問人」不是審判程序的用語,此條並不適用審判程序,審判筆錄並不需要畫押。

這當然是個向前邁了一步的解釋,但是恐怕仍然沒有抓到要害,又一次顯示法院遇上違憲法律時的保守,以及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不求正解。與法院相比,檢調機關在偵查階段更沒有理由要求被告畫押。偵查階段不比審判是在眾目睽睽之下進行,而且不是在法官面前提供證言;但是因為刑事訴訟法卻將偵查筆錄列為傳聞證據法則的例外,偵查筆錄也可能作為定罪的證據。一旦筆錄發生錯誤,法官可能因為被訊問者已在筆錄上畫押背書而拒絕勘驗筆錄。偵查階段要求畫押,「案重初供」,很可能就是寃抑的淵藪,認為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適於偵查階段適用,違憲的情狀尤其明顯。

其實確保筆錄記載正確,原是記錄者的公法上義務,記錯了筆錄,就算是被告業已畫押,也不能就指鹿為馬、改非為是。畫押根本不是解決筆錄不實的辦法。

刑事司法實務上,從警訊筆錄到偵查筆錄到審判筆錄,不論是因為記載闕漏(想想看,回答「不是」時,如漏記的是個「不」字,就會變成「是」,可不可怕?)、誤聽誤記、有意羅織、誣陷或是屈打成招做成的筆錄,都是不實的筆錄,如有當事人畫押,就都是定罪而剝奪被告生命、自由、財產的張本,可能連翻案的機會都沒有。如果還是故意羅織、誣陷、渴求破案而找人頂罪,只要在筆錄上動手腳,其實連刑求都是多餘的。被告簽名的時候,有幾個人敢於不顧催促逐字閲讀、逐字逐句要求改正?司法實務上,從警方到檢方,乃至於極少數的不肖法官,用不實的筆錄入人於罪的例子,又豈在少數?畫押,難道不是極其危險的行為?真正講究追求個案案刑事司法正義的國家,又何忍像過去的封建時代一樣,繼續用法律要求受訊問人畫押?

其實,確保筆錄翔實、防免弊端的正確方法,至少有兩個,一是全程錄音,而且事後應有不厭其煩地應請求進行勘驗的習慣;一是拒絕人為的意識選擇,全程採取機械式的逐字逐句速記記錄,以今天的中文速記技術,已經完全可以做到。若是採用第二個方法,還可以大幅降低第一個方法中勘驗錄音的需要。此中值得仔細探究的道理很多,不過那已應該放在另外一個題目之下加以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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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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