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試著聊聊,憲法為什麼叫做憲法?憲法的「憲」字,是什麼意思呢?
不像民法,是規定民間私事務的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刑法,是規定使用刑罰懲治犯罪的法,從其名稱即可一望而知其內容;中文世界能夠從憲法的名稱,一望即知「憲法」的內容是什麼嗎?如果不能,是不是因為對於「憲」這個字,有些生澀的感覺呢?
憲法這個名稱,是怎麼來的呢?憲法的名稱,來自日本明治維新的時期,1889年明治天皇公布了伊藤博文領導起草的欽定大日本帝國憲法,於次年冬初施行。甲午戰後,1898年清帝國的康有為上書光緒皇帝變法維新,他寫了<日本變政考>來介紹日本立憲的經過。憲法一詞很快成為中文世界通用的詞彙,但是真正了解其意義的人們,恐怕不多。
憲法二字原是漢字;日本創造一個由外來的觀念所形成的新詞彙,用來表明一部根本大法,選字精審。
《康熙字典》上,「憲」就是法,「懸法示人曰憲。从害省,从心从目。觀於法象,使人曉然知不善之害。接於目,怵於心,凜乎不可犯也。」意思就是說將圖畫(甚或人頭)高懸,使人們看了知道惡行觸法的後果,產生畏懼之心而不敢犯法。其實,這裡描述的法,原是刑法。
由伊藤博文所定名的憲法,當然不是刑法。「憲」字當時的取義是來自另一個解釋,憲字清代常用做「屬吏對上司的尊稱」,如上官稱憲臺,上諭稱憲諭,也像是今天稱呼憲兵,是因為其等級較高可以督察一般士兵的意思一樣。憲法就是上法、較高法(higher law),為其他的法律所不能違反的法;憲法,乃是萬法之母。當然,如果從「憲」就是「法」的意思理解,憲法就是「法之法」,亦是所有的法律都必須遵從的法,也說的通。
康有為的〈日本變政考〉,縷述日本明治時代決定變政,自德國取經而立憲的經過。他主張清廷必須采鑒於日本,變法足以自強。是為戊戌政變、百日維新的發端。雖以事敗終,但無意之間已使得憲法在中文世界形成了兩項重要影響,至今猶存。
一是將憲法的名稱直接自他國傳入而未再使用其他譯名,社會跳過了討論何項譯名最為恰當,錯過了從一開始就澈底了解什麼是憲法的思考過程與機會;一是其主張變法以自強,誤以為立憲的目的是在富國強兵,以致忽略了憲法真正的存在價值,其實是在有效抑制政府權力侵犯人民的權利。凡此,都不免形成了人們正確認識或了解憲法的入口障礙。
先是清廷於光緒34年(1908)公布了《欽定憲法大綱》,列載了皇帝的權力清單,展現了其所擁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權力,無期間限制、無範圍限制、無程序限制,也無權力繼承規則。與以人民之「權利清單」為核心的憲法,適成對比。於此可知,憲法與政府組織法不是一件事,不保障權利的法,不是憲法。清廷第一次試筆,將一份稱為憲法的文件,寫得適得其反;如果不是明知故犯、魚目混珠,就是一知半解,囫圇吞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