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林秀蓮(19日)表示:「現階段仍非同性婚姻法制化的適當時機,應先觀察我國國情和社會普遍接受度及民意趨向,再逐步制訂相關法律,才能兼顧一般民眾情感及同性伴侶需求」並舉例「法國經過15年才完成同性婚姻法制化,美國則由各州法院決定同性婚姻適法性,目前已超過20州同意同性婚姻」。
首先,林秀蓮發言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已允許堪薩斯州成為美國第33個同性婚姻合法州,該國通過同性婚姻合法的州數比率,已占全國50州之66%,法務部資訊明顯過時,應該立刻公開更正,避免誤導社會大眾。又,美國最高法院復於本月20日駁回南卡羅來納州禁止同性婚禮的請求,併此敘明」
另外,法務部早在2001年6月擬具之《人權保障基本法》中,明文納入同志成家與收養子女的權利(台灣人權學刊第一卷第三期2012年12月頁189),也就是說,法務部當年已經確立同志相關權利為基本人權,而且必須透過法律明文予以保障的政府立場,至今逾13年,按照林秀蓮所舉法國經過15年完成立法為例,法務部既然已經研究同志人權議題逾13年,相較法國經驗,我國只剩下1年多時間,因此,現在正是法務部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最佳時機。
除非法務部承認早已對其先前作為及既定立場喪失記憶,才會誤認我國尚有更長立法準備之時間,但無論事實為何,監察院均應即刻進行調查,針對法務部過去13餘年因行政怠惰之失職,導致現行法令仍未完整保障人民婚姻權益一事,依監察法提出彈劾。
至於法務部所謂「觀察我國國情和社會普遍接受度及民意趨向,再逐步制訂相關法律,才能兼顧一般民眾情感及同性伴侶需求」之發言,我們可以合理推測,法務部顯然又再度失憶,因為102年2月受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之邀請,來臺審查我國人權報告之10位國際人權專家學者不僅明確指出,我國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是歧視,應該修改民法外,更對我國政府在修法認可家庭多元性之前先進行民調表示擔心,因為政府對全體人民的人權有履行義務,不應以公眾之意見做為履行的條件。
如此看來,法務部不僅欠缺重要國際資訊的蒐集與更新能力,且極易對自己曾公開宣示的政策決定與既定立場喪失記憶,有鑒於法務部過去曾有背離其法律專業的走鐘發言(詳筆者先前投書),社會各界顯然不應奢求該部會將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及其邀請來臺之人權專家學者放在眼裡記在心中,不過,誠心建議法務部,往後對外公開舉例時,或許可以避免提及法國與美國,畢竟這兩國政府不但勇於任事,積極爭取同志人權,並且均已獲致相當成就,以之為例,只是益發突顯我國政府之無能無恥,自取其辱,莫此為甚。
*作者服務於公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