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提名高雄市議員候選人蘇炎城〈23〉日晚上舉辦成立競選總部選舉造勢活動,申請將光遠路從起點迄五甲路全部封鎖,這是鳳山市區最重要路段,讓用路人行不得以致交通大亂、沿路商家也因此生意做不得,也讓警方出動大批警力指揮交通維持秩序、虛擲浪費治安資源,如此恣意妄為、視「公共利益」如糞土,選上了又如何奢望其善盡「為民喉舌」之責?而警方、道路管理單位無視公共利益,屈從特權配合演出,著實讓百姓汗顏!
(高雄市議員蘇炎城柱著柺杖在造勢台上/取自中評社)
23日晚上,蘇炎城邀來前內政部長余政憲、台北名嘴吳國棟、余莓莓、陳立宏站台、以及製作陳菊支持蘇炎城錄影帶,意圖藉由他們聲嘶力竭召喚選民以獲得支持贏得選舉,但當這些人站在台上大吹法螺為蘇吹噓、並疾言厲色批判敵對陣營時,卻無視蘇炎城踐踏「公共利益」的行徑,豈不是昧著良心、睜眼說瞎話?
鳳山市區光遠路的道路管理單位是公路總局高雄段,集會遊行核准單位是高雄市警察局鳳山區分局,面對用路人、商家、及外界的痛心責難和嚴肅質疑,鳳山警分局稱,因為蘇炎城方面已經取得公路總局高雄段核准使用光遠路的同意書,所以警方難以拒絕其集會遊行之申請,雖然他們也知道該路段交通繁忙不適合集會,但也只能加強維持交通秩序了!高雄段副段長陳克劼則說,依據交通部的新規定,使用該管路權,已經不需要提出申請,只要向集會遊行主管機關申請獲准即可,但他也語多無奈的表示「這很敏感」。
現行集遊法制,盡可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言論自由權利」之規定,但面對「議員特權」申請,警方和路權機關只能「無奈」應對嗎?依據2002/6/26發布實施的集會遊行法,第二條規定,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集體行進。蘇炎城方面申請在光遠路舉辦「集會」性質的競選總部成立造勢活動,長時間嚴重影響交通,這符合法律規定?
再集遊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要件,其中「前項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若如公路總局高雄段說法,豈非形同具文?
又集遊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包括:「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則蘇炎城申請占用光遠路集會,必然嚴重影響交通及商家做生意,如此之「危害公共利益」的事實不明顯?地頭蛇的鳳山警分局無法預見?
至於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其中包括:「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以至於民眾對於「只圖一己之便,任意占用道路」情形,習以為常並視若無睹,台灣社會如此普遍性莫視「公共利益」,這是進步的法律條文?
*作者為高雄記者公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