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國家的人權保障機制,「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今(4)日召開記者會,率先提出民間版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草案》,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為總統府下的獨立專責機構,具有主動調查、研究、接受申訴、研擬人權政策等職權,以督促政府與社會各界落實人權保障。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說,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以保障人權為主要目的的國家級機關,世界上有106個國家已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也接受聯合國評鑑,國際專家在審查兩公約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時,都強烈建議台灣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官方版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草案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草擬中,黃嵩立指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有3個版本的草案,分別在總統府底下、行政院底下以及獨立機關,原本8月就要討論,但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進展,民間很擔心馬政府對此議題不重視,因此決定率先提出版本。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韋薇說,委員會有討論過這個議題,她認為成立專責機構很重要,諮委都身兼數職,雖然大家很認真但人力有限,現階段的機制是不夠的。她指出,諮委都希望政府有版本,但對於位階還有不同聲音,很高興民間跑得比較快,這樣可以給政府壓力。
民團籲設總統府下 但不受總統指揮
黃嵩立說,國家人權委員會是獨立行使權力的機關,建議設在總統府之下,但不受總統指揮,也不受任何外力干擾,要獨立進行維護人權的工作,組織位階比照中央研究院。委員會專責成員11人,其中6人需具有民間團體工作經驗,另設有數10名研究員與調查員,協助這11位委員。
黃嵩立。(余志偉攝)
草案同時賦予國家人權委員會3大職權,包括主動調查與研究政府的法律與政策是否符合人權規範,企業對於受僱者、消費者與環境的責任;當人民受到人權侵害時,國家委員會可接受人民申訴,必要時轉介至司法或監察單位,並提出政策修正建議、協助救濟。另外,國家人權委員會也要擔負起推廣人權教育、研擬人權政策的責任。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潘于岡、中華心理衛生協會理事長嚴祥鸞、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Falong Sinciang等民間代表都出席支持這項草案,他們強調,政府簽署6項聯合國人權公約,但每個公約隸屬的主管機關層級不一,無法事權統一,因此有必要設置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代表民間團體在立法院提案的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表示,她樂見民間團體走在政府之先,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草案,她會努力將草案排入立法院議程,希望該法案早日三讀通過。
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黃嵩立說,未來希望是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各提3分之1的人選,然後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並由總統發給委員聘書。他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若設在行政院之下,就要修正院組織法,設在總統府底下要動到的法令較少,因此民間版主張設在總統府底下。
至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具有調查權,尤美女說,人權委員會不會去取代司法權和監察權,該歸司法處理的還是會轉司法院,歸監察院調查的還是會轉監察院,但會針對現行制度力有未逮的部分,比如司法院是否違法、監院是否有疏忽等,協助政府進行制度的改善,也是人民申訴救濟的另一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