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是上級機關決策,不得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中火的行政處分,但通案問題仍要解決,『如果台中市自己研議、自己修正』,行政院今天不會函告失效」,羅秉成強調,行政院廢止《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是基於全國法令一致性,所必須之處理,不是要護航或是政治條例。
針對本次遭中央公告失效的《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第3、4、6條,羅秉成表示,包括新設生煤鍋爐部分,中央的《空污法》是採取「許可制」,但是地方的自治條例卻採完全禁止,這部分已經限制到人民權利與自由,對於既有燃煤鍋爐之減排部分,中央的法令有5種選擇,台中市卻只有1種,這已限制到人民權利,況且,台電中火目前已在實施自主降排減量,這次《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函告無效,是讓法令一致性得到遵守。
澄清非藉特別條例第7條擴權 羅秉成:符合《憲法》第23條的規定
不過,中央在撤銷中火行政處分過程,不斷強調台中市政府逾越《地方自治法》與《空污法》之法令授權,限制到人民(台電)權利與自由,但在推動新冠肺炎(武漢肺炎)防疫過程,卻不斷引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遭法界質疑行政部門藉由「空白授權」擴權。
對此,羅秉成表示,針對高中職以下學生限制或禁止出國之行政處分,外界批評特別條例第7條「超憲法」、比緊急命令還強,但《憲法》所規範的緊急命令,必須由總統提出,報請立法院公布實施,「換言之,先決定在立法院同意」
羅秉成表示,本次特別條例之立法,針對指揮官緊急狀況之緊急處分,在法治架構上有應變授權,第7條的緊急應變處分,係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各級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相關作為,連同《傳染病防治法》,新冠肺炎特別條令已明確化法令,強化災防體系指揮官應變處置權,可以為必要應變處置,以《傳染病防治法》為例,包括劃設禁制區、徵調人力等應變處置權,這些都會跟人民權利有所關係,當初之所以訂定授權條款,就是考量到所有疫情訊息萬變,不可能窮舉。
羅秉成表示,衛福部長陳時中今天針對特別條例第7條之使用,也在行政院院會中報告,如果有其他具體條文可以引用,就不需要用到特別條例第7條,「這本來在立法授權範圍,一般法律對於行政部門的授權,係採取後控,特別條例是立法者已經前控。」
羅秉成表示,特別條例第7條的指揮官緊急處分權規定,符合《憲法》第23條「人民權利必要時以法令限制」之規定,目前國家面臨緊急危難,大法官釋憲第690號解釋,就是針對2003年SARS防疫期間的「強制隔離」措施進行解釋,當時為了防疫需要,不隔離不行,後來,《傳染病防治法》在SARS疫情結束後,針對「強制隔離」之法律規定也已完整化,SARS防疫期間透過法令授權之必要處置,最後也獲得大法官會議支持。
羅秉成強調,新冠肺炎防疫特別條例第7條的指揮官緊急處分,只是防疫指導的「一般處分」,還沒有到全體國民限制出境的情況,希望國人能共體時艱,「以現在國外疫情之嚴重,過去幾周疫情急遽升高的疫情,大家都很恐慌,我相信國人也會自我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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