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遭政院撤銷 羅秉成:牴觸《空污法》母法、已限制人民權利

2020-03-19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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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要求台中火力發電廠老舊燃煤機組關閉的行政處分,卻遭到行政院以違反《地方自治法》與《空污法》撤銷。圖為台中火力發電廠。(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政府要求台中火力發電廠老舊燃煤機組關閉的行政處分,卻遭到行政院以違反《地方自治法》與《空污法》撤銷。圖為台中火力發電廠。(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政府要求台中火力發電廠老舊燃煤機組關閉的行政處分,上周遭到行政院以違反《地方自治法》與《空污法》撤銷,由於這項片面撤銷的舉動,牽動了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精神,因此,包括行政立法二院,今(19)日都有後續爭辯,台中市副市長令狐榮達今(19)日在行政院院會上,再度質疑中央宣告《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無效作為,行政院長蘇貞昌則強調,台中市府過去4年,針對該條例牴觸《空污法》部分,始終未回應行政院,直至今年3月才回覆中央,「中火」行政處分未牴觸中央法規,中央因此依據《地方自治法》,公告台中市自治條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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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對中火老舊燃煤機組停役的行政處分,遭到中央撤銷後,行政院上周正式公告《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由於台中市政府方面已經準備聲請釋憲,該案後續效應仍在政壇發酵,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要求行政部門,就「中火處分案衍生地方自治條例遭宣告無效,探討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下地方自治權之保障」進行專案報告,台中市副市長令狐榮達,也在行政院院會槓上中央。

蘇貞昌以情、理、法3角度解釋撤銷《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針對台中市府質疑,《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為何遭到中央撤銷,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從「情理法」3個角度解釋,於法來說,行政院過去4年已多次提醒台中市政府,檢視該自治條例所訂定之行政授權是否違反自治法規,然而台中市府4年來並沒有回應行政院,一直到今年3月發函中央之內容,仍強調該自治條例並沒有牴觸中央法規,因此,行政院才會依據《地方自治法》,公告台中市自治條文無效。

20190826-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盧逸峰攝)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解釋中央撤銷《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是基於「情理法」3方面考量。(資料照,盧逸峰攝)

於理來說,Kolas強調,台中市大量仰賴外縣市電力,如果堅持自己不發電,於理也說不過去;於情方面,中央不希望與地方政府,針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當初在前政府興建時,為何選擇燃煤機組爭辯,「燃煤火力電廠,是前政府時代決定,現在政府希望與地方一起面對、解決問題,事實上過去幾年,中火燃煤量也已減少,在空污高峰期也已實施減排,未來希望中央與地方,大家一起努力,才可以改善中部空污問題。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中火案牽涉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但依據《地方自治法》規定,地方政府之自治條例,必須要送行政院備查,「但當時行政院因為諸多原因,並沒有備查,而是請台中市政府研議自行處理」。

羅秉成:基於全國法令一致性,才廢除《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

2018年《空污法》修法,羅秉成表示,《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第3條與《空污法》母法有所牴觸,依據《空污法》,中央與地方必須在1年內完成子法的修訂,環保署當時也再度發文給各縣市政府,要求自治條例牴觸《空污法》部分要調整或修正,但沒想到台中市政府沒有修改相關規定,就依據自治條例為行政處分,甚至撤銷兩部機組,這樣情形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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