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病毒」與牠的「產地」?

2020-03-2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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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例子有,上游化工廠排放廢水,提高下游民眾在往後日子裡罹患肺癌的風險;那麼患癌民眾怎樣主張其所受損害為上游化工廠排放廢水所致,彼此間具有因果關係?日本學說上發展出所謂「疫學因果關係」,主要應用在民事損賠因果關係的認定上,具體化為判斷基礎的「疫學四條件」,分別為:條件一、損害結果出現前,可疑的因子必須已先存在一定的期間;條件二、該可疑因子的作用程度愈顯著,損害結果的發生率就愈高;條件三、若將該可疑因子除去,損害結果的發生率就會降低,並且在不存在因子的團體中,該損害的發生率極低微;以及條件四、若認為損害結果是該因子所造成,從既存的科學角度來看,沒有不合理之處。(吳志正,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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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湖北省武漢市,醫護人員正在檢查一位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患者。新冠肺炎、武漢肺炎。(AP)
作者指出,正正在於人類擁有與生俱來的「因果推理能力」,意味著我們可以從眾多「相關性」中,分辨出何者是「原因」、何者是「結果」,並在潛在的事實基礎之上,否定過去所認定的事實。圖為中國湖北省武漢市,醫護人員正在檢查一位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患者。(資料照,AP)

總的來說,若符合上述之全部構成要件,則疫學因果關係必然成立。惟我們總不能「想當然而」就認定其為真正?!否定一般人常有的「線性思維」在所難免,蓋此思維經常誤與「某事實」相關的「某因子」為真正,卻忽視了「可疑因子的除去」或「可疑因子受質疑或被排除的機率」,此兩者皆有可能否定原本受非難的事實。回到廢水一案,我們當然不能夠否認上游的「污染源」確實提高下游民眾罹患肺癌的可能性,但或許還有更多「可疑因子」或「相關性」被輿論所疏忽,比方說下游民眾個體帶有「特定遺傳性基因」等,在在都有可能影響原來基於「特定事實」而來的因果關係之推定。

上述所舉凡數例,惟始終希望能正本清源地疏通視聽,姑勿論新冠病毒首發於湖北武漢,但疫源地至今尚未被證實確切出處,更何況有報導指出歐美確診個案事前並沒有到過疫源地或曾與中國大陸人士接觸。基此,「反事實」的因果推論是人類與生俱來的能力,透過「觀察」然後「介入」以便獲得想要的「結果」,登上因果階梯的最後一層—即「反事實」,以此來理解、想像或回想:「若有其他因素介入,則是否將導致不一樣的結果出現?」若凡事至此,必不至於隨波逐流!

最後,當人們處在人生分叉路口前,惟可惜的是通常無法兩路皆走,故時常駐足良久,期待走出一條個人屬意的康莊大道。如今面對突如期來的新型冠狀病毒,我們卻總是想著自己的預設答案,但這是否代表我們就不能去選擇有別於我們既定立場的答案。我希望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唯有如此,才能突顯人類確實異於禽獸的存在!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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