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續引發各國股市接連崩盤的首推該年度發生史上單一最大破產案件—美國雷曼兄弟宣告破產(Lehman Brothers),該公司在破產前,持有的總資產價值將近7000億美元 (為2002年世界通訊案的7倍),不僅如此,其在全球所僱用的員工數量超過25,000名,同時也是全美第四大投資銀行。餘波延伸至東亞諸經濟體,以台灣為例,雷曼兄弟於2008年9月15日宣告破產,後續造成台股在9月16日的劇烈動盪,趺幅達4.89%,收盤價為5,756點(鄧欣怡,「雷曼兄弟」破產對台灣之影響,2008年9月24日的國政評論)。另外,各地投資者也紛紛組織「雷曼迷債」(信貸掛鉤票據,即一種連動債和結構性產品)之類的自救組織,跨海展開訴訟。面對此情境,讓人有必要反思在如今全球化時代下,企業以多國化、多角化和集團化為其普遍的經營模式,一旦在未來遭遇債務違約,破產風險隨即升高;姑勿論其是主動或被動聲請破產或重整,對該聲請破產或重整之利害關係人(含投資大眾)權益的保護不可謂不大,因此就有必要建立全球一致性標準來因應各方關係人的利益。
所謂的全球化趨勢,長遠目標將驅動各國人流、物流和金流朝跨國整合的方向發展。惟其缺點是隨便單一突發事件皆有可能引發漣漪效應,股市應聲下跌,百業蕭條,企業一旦面臨債務違約,即終將走上破產清算之途,失業問題衍生社會問題,若企業為多國集團,影響所及或及於全世界。有鑑於此,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先後於2004年、2010年和2013年7月18日,制頒《聯合國破產立法指南》的〈第一、二部分〉、〈第三部分〉以及〈第四部分〉。《立法指南》全面闡述了一國破產法所應反映的主要目標和原則,為各國政府和立法機關提供制定一部《新破產法》的相關建議。具體而言,所提供的建議希望能達到以下各方面之平衡:其一是有必要盡可能迅速、高效地實現處理債務人的財務困境;其二是此一財務困境直接關涉到各當事人的利益(含債權人及債務人企業中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其三是公共政策問題,如就業和稅收。吾人越加認識到,《新破產法》將作為預防或限制企業因一時不幸所發生之財務危機,並進而追求高效手段來擺脫企業之過度負債,對所有國家都等同重要。最終目標為讓瀕臨破產邊緣的企業有重建更生的可能性,各國法院依據企業所提之〈重整計畫〉,力促經濟資源再分配至效率與利潤均高的經營活動,避免為一時之不幸而獨自走上破產清算之途,務令使之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儼然成為新時代破產法所必要考慮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