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1)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由於現行條文只對宰殺、販賣貓狗肉者才有處罰,而這次新法將把「食用者」也納入限制範圍,禁止人們「購買」、「食用」或「持有」貓狗屠體及內臟、或含有貓狗肉成分的食品,若違法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公佈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另外,對虐待殺害動物者加重刑責,條文明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金。
王育敏:加重刑責,盼能遏止虐待動物的事情發生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王育敏表示,修法主要目的是因為虐待動物慘案頻傳,尤其日前還發生有恐怖集團會放狗殺街貓事件,光在台北市就有85起檢舉案,明顯看出現行動物保護法的刑罰,無法有效遏止民眾虐待動物的事情發生,所以有提高罰則的必要。
此外,由於開始有地方縣市政府將「禁食貓狗肉」列入自治條例中,所以也間接促成本次「禁食貓狗肉」的修法成功。王育敏表示,今天通過這項立法,宣示台灣已經是一個進步的動物福利社會,也是全亞洲第一個完成立法,並將發揮指標作用。
以汽、機車附繩鏈的方式遛寵物將開罰
另外,由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提案,三讀條文也明定,未來飼主不得以汽、機車附繩鏈的方式遛寵物,就算未達動物受傷狀況,也會要求飼主在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就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使動物受傷則立即開罰。